先行先试 稳步推进
格尔木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突破
自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被确定为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地区以来,格尔木市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州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进行探索,缜密组织实施,做到了既推进试点改革,又提升执法办案效率,较好地完成了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任务,并不断向纵深迈入,改革工作有了新突破。
一、注重组织领导,贯穿改革始终。自格尔木市确定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地区后,格尔木市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精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司法改革工作作了专门批示,并向法、检两院拨付100万试点改革专项资金推动改革工作。市委政法委积极研究部署司改工作,明确了把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召开了全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为有序推进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市法、检两院从确定试点改革到开展法官、检察官选任,再到试点结束,引导广大干警统一了思想认识,凝聚了改革共识,由于思想工作到位,法、检两院干警积极支持并参与改革,队伍人心稳定,格尔木市检察、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稳步推动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期间,市委政法委积极参与指导,主动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汇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加强与市人大、政协的沟通、协调,虚心接受指导,市组织、编办、人社、财政、审计部门积极参与到法、检两院机构、编制、人员、财务等的相关调查摸底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一盘棋”思想,按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了改革整体合力,有力推动了格尔木市司法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科学选任定岗,人员科学配置。根据全省司法改革统一部署要求、司法职业特点和格尔木地区实际,将法、检两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按要求开展了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法官(检察官)助理选任等工作。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坚持以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为标准,参加全省统一遴选考试,真正让有能力办案的人员能率先从严格的考核、考试、面试等程序中脱颖而出,保证了当前审判、检察业务的正常进行。法官(检察官)助理坚持多渠道选任,从未进入员额的审判员(检察员)和书记员中择优选任,并注重区分法官(检察官)助理的能力、经验,从而实现了科学选任,合理配备。
四、结合工作实际,优化内设机构。法、检两院根据司法改革方案和工作实际,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格尔木市法院全面优化整合内设机构,调整设置了诉讼服务、审判管理、执行局和司法政务管理 “四个中心”;根据案件数量、类型和各业务庭实际工作设置11个合议庭,25名入额法官编入固定合议庭,各合议庭实行交叉办案,或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提升了工作效率。格尔木市检察院将原有15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民事行政检察局和综合业务部、政治部、行政事务部“三局三部”,下设11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行专业化分工;同时,原有39名检察官通过遴选产生21名从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且全部配备到办案一线,配备数量由改革前的80%上升到100%,实现了办案组织专业化和检察官职业的目标。
五、明确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正。明确职权、强化制约监督。制定《格尔木市法院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制定《格尔木市法院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制定《格尔木市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审判委员会议事日程。制定了《检察官助理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和《书记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11个“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制定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六、加强选任与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格尔木市法院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类型、产业布置、多民族聚居、军地融合等特点,从企业、人事、社区、军警部队等各行业选任了38名人民陪审员,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达到了分门别类储备陪审人才的目的。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目前,已分三批对28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培训,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有了极大提升,最大限度地发挥了陪审员在庭审中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改革初期法官员额减少、案件上升过快的矛盾。市检察院设定检察官缓入或禁入机制,入额检察官遴选过程中,对离开办案一线5年以上或未从事过办案工作的检察人员,纳入缓入范围。在办公室、政工科从事政务、行政的优秀检察人员通过党组谈话、个人申请,在首次遴选中放弃了遴选,待参加培训符合条件后再参加遴选。同时,对近三年出现违法违纪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等情形的,设置禁止性准入条件,有利促进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