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据悉,自2015年9月21日起,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作为全省改革的一部分,龙岩市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与全省同步进行。
据了解,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共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在龙岩各县(市、区)层面上,根据省高院《管辖规定》,全省分为两种改革模式,首先是在全省八个设区市的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模式,即在除龙岩以外的八个设区市,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其次是龙岩模式,即在龙岩市试行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中院统一登记,再由中院逐一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模式。
二是在各设区市层面上,根据省高院《管辖规定》,统一对全省各中级法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此外,根据龙岩市《实施方案》,下列几类案件,不列入本次指定管辖改革范围:
1.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市直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
2.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
3. 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指定管辖的案件。
并在各设区市层面上,根据省高院《管辖规定》,统一对全省各中级法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记者 邓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