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机关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2015-09-18 14:23  来源:山西长安网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上获悉,为防止有权人“ 以权赎身”,有钱人“ 提钱出狱”,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5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对特定重点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把好初审关,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认真开展对同级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审查监督工作,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实行重点监督,使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下,保证刑罚正确执行。1月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法,书面提出纠正意见321件,纠正率达99.4%。其中,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积极履行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职责,特别是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出台后,按照新要求新标准,从严审查省监狱管理局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呈报意见和特定重点罪犯减刑假释呈报意见,共审查拟保外就医罪犯96人(份)、特定重点罪犯减刑102人(份),提出纠正意见56人(份),派员参加省高院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等“三类罪犯”减刑开庭5次5人,提出异议1人。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共提出纠正意见2833件,已经纠正2828件,纠正率99.8%。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国宏强调,要认真总结去年开展的“减假暂专项检察活动”的经验,坚持实体与程序监督并重,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同步开展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等重点环节的监督。要全面抓好去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落实。

  省检察院要组织进行调查摸底,严格监督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是否依照规范进行,是否对保外就医的每起案件都送达检察机关,监督医院对于保外就医医学条件的评估鉴别工作是否严格,对于保外就医人员每3个月提交一次病情复查报告的要求是否已经做到。对于这些问题要做到底数清楚,必须依法监督到位。

责任编辑:张林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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