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9月21日起,泉州中院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届时,原来由泉州中院受理的以泉州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改由厦门中院异地管辖;泉州中院异地管辖以漳州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会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慧瑛介绍说,届时泉州将在全市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确定鲤城法院、丰泽法院、南安法院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等4类案件,不列入此次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
“在这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中,我们努力加强诉讼服务,实现司法便民。”陈慧瑛表示,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该院确定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自愿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为补充原则。为此特别规定,起诉人选择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并依法审理。
同时,要求两级法院加强诉讼服务指导,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明确规定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可以依起诉人的申请,通过“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
此外,泉州中院还要求审理法院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案件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开展巡回审判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县市区就地审理案件;并可以委托非集中管辖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或代为宣判,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对需要异地开庭审理、调查或调解的,审理法院应在时间、地点的安排上尽可能考虑当事人就诉讼便利提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跨行政区域管辖给当事人造成的诉讼不便。(叶华南 林扬阳 蔡崇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