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三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9月10日,京津冀三省(市)司法厅(局)在北京签署了“1+4”合作协议。这标志着京津冀司法行政机关深化务实合作、服务协同发展拉开了新的序幕。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站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面对这一前所未有的机遇,河北省司法厅积极与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先后多次召开由三地司法厅(局)相关人员参加的协同发展座谈会,集体会商三地司法行政工作协同发展事宜,以期通过三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通力合作,切实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中央和三省(市)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有效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为此,三省(市)司法厅(局)坚持服务大局、问题导向、统筹推进、共建共享原则,联合制定并签署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框架协议》和《京津冀监狱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京津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区域合作协议》、《京津冀公证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京津冀加强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事)件协调指导工作合作协议》等五个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其中《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框架协议》为宏观指导性框架协议,明确了加强管理协同、加强服务协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加强三地司法行政信息共享共4方面11类重点合作领域,其余四个协议(子协议)是依托总体框架协议,在统筹推进原则指导下细化了四个合作领域,分别由监狱管理局、法制宣传处、律师工作指导处、公证工作指导处结合本职工作负责具体落实。
为确保三地协同发展事宜稳步落实,三省市司法厅(局)联合成立“京津冀司法行政协同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协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地司法厅(局)适时签署“1+4”合作协议,将为逐步消除三地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发展中的隐形壁垒、破解制约协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有力保障。为三地司法行政工作的携手共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舞台。(陈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