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检察机关部署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5-09-13 16:53  来源:荆楚网

图为会议现场

  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暨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动员部署会上获悉,湖北检察机关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检统一部署,对全省行政检察工作进行全面谋划和科学布局,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记者了解到,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为包括湖北在内的13个省份。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迈出法定程序。

  据悉,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具体而言,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根据法律的授权,由有关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制度。从外延上讲,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既具有深厚的法理依据、实践参照和现实基础,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期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范围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介绍,按照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涉及行政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等七个方面,行政检察工作是涉及行政的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较之以往,监督的领域发生了突破性变化,内容有了很大拓展,无论从价值追求还是从运行规律来看,其独立性、体系性和规律性越来越凸显,必须将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而完整的体系来看待。他还强调,要把行政检察工作纳入七个方面的监督格局中来谋划和推进。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有何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给出了答案:“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提起是以监督行政行为为前提的,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密不可分。

  如何落实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具体部署?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表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认真研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要严格限定试点地区,准确把握试点范围,严格落实诉前程序,严格审批制度,探索完善相关程序,加强内部协作与外部协调,加强对下指导,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5年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四项领域的监督力度,全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对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安全专项立案151起,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药等犯罪38人、起诉滥挖滥采、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81人,在相关监管和行政执法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04人。(张城)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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