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审判中,一直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被告败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诉率低的“三难”和“二高四低”现象。近日,福建省高院对外发布,为有效解决好此问题,自2015年9月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现状:行政审判工作存在诸多困难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受理、审理、处理了一大批行政争议案件,对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新形势下行政纠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当前行政审判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仍然存在 “三难”和“二高四低”现象,以及赴省进京上访比例高。
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更多因素是行政诉讼是以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有的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群众该胜诉的难胜诉;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契机: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势在必行
据介绍,行政诉讼“三难”等难题存在,既有体制性机制性、司法环境和立法上的外因,也有法院本身司法理念、司法能力等内因所致。但最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在审理当地行政案件时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也突出反映出了当前制约行政审判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此外,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民告官”仍缺乏信任感,也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来加以解决,开展管辖机制改革能够有针对性地消除当事人对“官官相护”的顾虑、“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政府”的疑虑,解决“民告官”案件“难告、难赢”、“告了也白告”的问题。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设立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和新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更是解决难题的制度变革的好时机。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在管辖制度方面,增设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为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
改革:跨区域管辖不留干预间隙
据了解,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在全省八个设区市的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除龙岩外,在八个设区市确定2至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比如,宁德市确定蕉城区法院、福安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那么蕉城法院管辖原由福安法院市法院、古田县法院、霞浦县法院、屏南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福安市法院管辖原由蕉城区法院、福鼎市法院、周宁县法院、柘荣县法院、寿宁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据介绍,为积累改革经验,省高院也探索了不同的改革模式,如在龙岩市试行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中院统一登记,再由其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管辖模式。
此外,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司法管辖片区,福州、宁德和莆田为第一片区,厦门、泉州及漳州为第二片区,龙岩、南平、三明为第三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各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延伸:五类案件不列入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
在此次改革中,有五类案件是不列入范围之内的。
主要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张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