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检方举行第四届“十大精品案件”评审会

2015-09-08 15:14  来源:河南长安网

“十大精品案件”评审会现场

  日前,河南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第四届“十大精品案件”评审会在河南省检察院举行,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宁为获奖单位颁奖。此次参评案件是从2013年至2014年作出生效判决的1600起反渎职侵权案件中层层筛选,选出20起入围“十大精品案件”评审。20起案件被查处人员涉及公安、法院、交通、税务、教育、民政、医疗、社保、煤炭、畜牧、扶贫等部门,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多项罪名。省检察院旨在通过精品案件评选,树立明确的精品导向,促进全省反渎干警在办案中遵循司法规律,转变执法理念,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案件质量,进一步推进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案件1

  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永生等四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案件回放

  陈永生,安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2013年7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牛生玉,林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刘江武,安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原科长;李显峰,林州市环保局原局长。

  2014年2月,服刑人员向检察机关举报安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永生在林州市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

  ●●法院判决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以陈永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牛生玉有期徒刑四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刘江武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李显峰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审判决后,李显峰、刘江武、牛生玉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显峰、牛生玉、刘江武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2

  安阳市内黄县检察院办理的王胜利等三人徇私枉法、受贿案

  ●●案件回放

  王胜利,内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巩国全,内黄县高堤乡寨外村原村委主任,2003年因销赃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赵红飞(曾用名赵洪飞),时任内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

  2012年5月7日,安阳市内黄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内黄县高堤乡村民刘某飞、王某龙、王某飞涉嫌强奸一案时,发现内黄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线索。2004年至2012年,王胜利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办理多起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多人所送现金11.2万元。

  ●●法院判决

  内黄县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判处王胜利有期徒刑十年;以徇私枉法罪和妨害作证罪判处巩国全有期徒刑五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赵红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胜利等3人均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内黄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回重新审判。内黄县法院后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判处王胜利有期徒刑七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巩国全有期徒刑三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赵红飞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3

  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新敏滥用职权、受贿案

  ●●案件回放

  王新敏,郑州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原支队长,副处级。

  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王新敏在担任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曾进入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并发现该会所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但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违法活动不予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9年至2014年,王新敏利用其担任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原副局长、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贿赂,总计收受人民币50.5万元和价值两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在对相关洗浴、娱乐等场所检查和查处过程中予以照顾。

  ●●法院判决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以王新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4

  南阳市唐河县检察院办理的高孝林等三人徇私枉法、受贿案

  ●●案件回放

  高孝林,案发前任唐河县公安局苍台派出所所长(副科级);郑希望,时为唐河县苍台派出所驾驶员;刘海龙,案发前系唐河县城郊乡政府离岗职工。

  2013年3月26日,唐河县毕店镇沙河铺村民郑某举因涉嫌盗窃犯罪向唐河县公安局苍台派出所投案后,为受到较轻刑事处罚,郑某举委托唐河县城郊乡王岗村孟某送给高孝林现金1万元。2009年12月至2013年,高孝林利用自己担任唐河县公安局苍台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赵某坡等20余人现金22.3万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涉案当事人谋利。

  ●●法院判决

  唐河县法院分别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刘海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海龙未上诉;以高孝林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郑希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高孝林的判决部分,改判郑希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件5

  安阳市检察院办理的贺小清徇私枉法、受贿案

  ●●案件回放

  贺小清,案发前系安阳市中级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贺小清为其服役的儿子贺某调动工作,利用职权给某部队的李某提供帮助,在明知自诉人李某诉郑某诬告陷害、诽谤一案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指示安阳市北关区法院违法受理该案、违法调取证据、违法对郑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违法判决,致使郑某被关押4个月,并被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后该案被发回重审,郑被判无罪。

  2009年12月,被告人贺小清收受张某英3万元后,在明知翟某、孟某诈骗一案中被告人翟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仍指示安阳市一基层法院为翟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省检察院指定清丰县检察院管辖该起案件,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小清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随后贺小清上诉,濮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6

  洛阳市栾川县检察院办理的鲁献斌等八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单位受贿、挪用公款、诈骗案

  ●●案件回放

  鲁献斌,案发前系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孙会玲,时任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副科长;常正西,时任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常宇红,时任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办副主任;徐岩梅,时任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办主任;李玉峰,案发前系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张瑞萍,时任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科长;李文欣,时任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监督科科长。

  鲁献斌任职期间,授意医院工作人员通过借用他人医保本和医保卡,制作虚假病历、编造虚假住院事实到市社保中心套取医保基金共计492万余元。2008年至2012年,鲁献斌先后收受药商白某、王某等多人贿赂79.6万元。

  同时还查明,鲁献斌涉嫌诈骗罪,孙会玲涉嫌诈骗罪、玩忽职守罪,常正西、常宇红、徐岩梅、张瑞萍、李玉峰涉嫌滥用职权罪,李文欣涉嫌玩忽职守罪。

  ●●法院判决

  栾川县法院一审判决:鲁献斌犯滥用职权、诈骗、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孙会玲犯玩忽职守、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常宇红、李玉峰、徐岩梅、张瑞萍犯滥用职权罪,各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常正西、李文欣犯玩忽职守罪,各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后被告人鲁献斌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7

  洛阳市孟津县检察院办理的吕智慧滥用职权、贪污案

  ●●案件回放

  吕智慧,案发前任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后任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3月至案发在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享受副县级待遇。

  吕智慧在任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商人高某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的情况下,为高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高某持此证将相应的房地产转让给新安县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支付土地款591.27万元。

  吕智慧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为某公司占用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87.15万元。并且,吕智慧以为本单位职工定制工作服装为由,以单位名义收取“赞助费”13.6万元。

  ●●法院判决

  孟津县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吕智慧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宣判后,吕智慧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8

  洛阳市伊川县检察院办理的齐红续、苌红敏玩忽职守、受贿案

  ●●案件回放

  齐红续,案发前系嵩县发改委项目办主任;苌红敏,嵩县发改委原副主任。

  2010年10月,嵩县发改委项目办开始负责“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相关工作。齐红续担任项目办主任,直接负责关闭申报、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审核的工作;苌红敏担任发改委副主任,主抓项目办工作。二人不按要求进行审核,未能发现嵩县某公司不符合关闭企业条件及虚假在职职工信息等材料,导致杨某欣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254万余元。

  2012年二三月份,齐红续得知杨某(另案处理)申报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将要拨付到位,遂向杨某索要25万元用于“打点关系”。2012年4月1日,杨某收到补助资金后,将25万元转账支付给齐红续,齐红续收到25万后,将其中2万元交给嵩县发改委会计用于公务开支,另20万元存于银行自己购买理财产品,剩余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判决

  伊川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苌红敏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齐红续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齐红续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9

  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时民航等四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职权案

  ●●案件回放

  时民航,郑州市管城区土地资源局监察大队原中队长;陈杰,郑州管城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原副中队长;沙东臣,时为郑州管城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科员;张建军,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村镇发展中心原主任。

  时民航、陈杰、沙东臣三人负责南曹乡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其间,三人多次接受吃请及烟酒等礼品,对违章建设予以照顾,并与他人预谋对违法占地制作虚假的占地宗地图,在群众举报该处耕地被非法占用建仓库等事实后,在对违法建设的仓库进行的5次拆除中,张建军以下发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或让违法建设行为人写下自行拆除保证书的形式,每次均未彻底拆除,更未对建设整改通知书、保证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复查。

  ●●法院判决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分别判决时民航、陈杰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沙东臣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沙东臣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建军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建军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建军有期徒刑两年。该判决已生效。(吴倩 孙梦飞 张海燕)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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