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强化证据审查程序,发挥侦查初期监督、引导和把关作用,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从源头尚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首先必须使办案干警深刻意识到有罪推定、构罪即捕等传统执法理念,是造成逮捕率居高不下,甚至产生冤家错案的首要因素。这些显然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相违背,加之“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使得侦查监督在司法实践可能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两种截然相反的执法理念将司法实践引入不同的方向,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才能使干警在司法办案中明确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正当程序意识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
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审查。由于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活动尚未结束,部分证据还未收集,对证据的审查客观上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这就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逮捕阶段不仅要重视在案的有罪证据、无罪证据,更要综合全案分析,判断在继续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系列证据。因此在审查逮捕中,重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于事实之间的矛盾,加强对证据的精细化、客观化审查,善于从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入手,对证据进行精细化审查,重视口供和其他客观证据的相关印证,将证据材料中的矛盾证据、证据链条中的疑点排查出来。
完善提前介入、跟踪监督制度。侦查程序具有封闭性,而现有的侦查监督具有滞后性,如果检察工作仅仅停留在审查案件,被动接受侦查结果,将不利于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侦查活动监督,除了依赖传统的审查逮捕,还必须积极拓展案件审查以外的监督线索来源。如在审查逮捕前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即可以对侦查活动有效监督,又可以有效杜绝非法证据流入。其次,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逮捕后,继续加大跟踪监督力度,通过列明补充侦查提纲,继续引导侦查,是提高案件侦办质量的有益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