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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新规进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

2015-08-31 14:40:4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民政部公安部出台新规

  打拐解救儿童查不到生父母可被收养

  8月29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日前,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通过收养,在家庭中健康、快乐成长。根据规定,从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未能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可办理收养手续。这意味着困扰基层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此前,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后,如果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只能送交民政部门,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而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在家庭环境中成长。此项新规出台后,打拐解救儿童无‘家’可归的局面将不复存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规定消除了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护打拐解救儿童权益和打击整治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打拐解救儿童收养一度面临政策难题

  打拐解救儿童如何安置,一直困扰着各地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

  据了解,自2009年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每年解救大量被拐儿童,其中有些一直未能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这些孩子一般只能长期滞留在儿童福利机构,有的临时寄养在其他家庭中,面临无“家”可归的尴尬境地。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对打拐解救儿童均已采集血样检测DNA输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并通过各种方式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仍有些查找不到。一方面是因为有些被拐儿童父母在孩子失踪后没有报警,没有采集血样检测DNA输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另一方面原因则是被拐儿童可能系被生父母抛弃,有的甚至是生父母自愿出卖的,这些父母不会再主动寻找孩子。

  打拐解救儿童往往身体健康、智力健全,对于他们来讲,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无疑是最好的安置方式。

  此前,打拐解救儿童缘何不能通过收养的方式回归家庭?据记者了解,我国收养法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打拐解救的儿童往往既不能认定为孤儿,也不是弃婴和弃儿,因此被排除在外,无法被收养。

  对此,一些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认为,打拐解救儿童若在公告后仍然无法找到生父母的,应属于收养法所指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适用收养。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就曾先后建议,被拐儿童被解救1年后仍未找到亲生父母的,可公告后在国内办理手续合法收养。收养后找到亲生父母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解除收养关系。

  新规实施,打通收养“最后一公里”

  两部门新规出台后,收养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最后一公里”无疑将被打通。

  根据新规,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对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送还。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则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

  规定指出,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到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这样做既有助于让打拐解救儿童重新回归家庭,感受到家的温暖、健康成长,也使那些符合收养条件却长期收养不到孩子的家庭有了收养的机会。”陈士渠告诉记者。

  收养打拐解救儿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打拐解救儿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据介绍,办理收养登记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家庭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填写收养申请书并向有管辖权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以及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

  根据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其中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此外,对于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生父母有朝一日可能出现或找到的情况,新规也有所考虑。根据规定,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到该儿童的,如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张年亮)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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