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法院2015年新聘任的31名人民陪审员站在国旗下,胸前佩戴法院自主设计的陪审员徽章,面对宪法进行宣誓。
在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并且热爱审判工作的队伍,他们是招远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近年来,该院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这支120人的队伍正步入履职规范化、素质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良性发展。
“一份档案”实现严格化考评
2015年6月19日,招远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滕敬远、王兰田等10名人民陪审员获得“优秀人民陪审员”称号。评选的主要依据,就来自“人民陪审员履职评价档案”。
2014年,招远法院为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了一份履职评价档案,分别记录思想品德、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和参加培训等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报备人大常委会,抄送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职。
考核不是儿戏,2015年上半年,一名业务素质、出庭时间不能满足审判要求的人民陪审员被提请人大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二元抽选”追求合理化配置
“你才上高三,想过将来要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吗?想过今后踏上社会之后要怎样吗?”法庭上,人民陪审员滕敬远正在对一名涉嫌盗窃电动车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滕敬远从事教育工作近40年,退休前担任中学校长,对于未成年人心理摸得比较透,做工作非常有针对性,因此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工作,他不需要进行抽选就会直接加入。
像滕敬远这样被编入“专家型陪审组”的人员共有32名,分别来自建设、环保、食品药品管理、医学、银行、保险、物价等行业。
招远法院在分配人民陪审员时实行随机抽选与按需预约分配相结合。首先,将人民陪审员按照案件性质分为刑事案件组和民商事案件组;按照专业特长分为专家组和普通组;按照分布区域分为机关组和法庭组,分类建立信息库。再由立案庭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从相应的分组中抽选人民陪审员,普通案件从普通组中抽选,发挥人民陪审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特长参与调解;复杂、疑难、有较强专业性的案件,直接安排专家型陪审员参审,让他们在各自熟悉的领域内为法官审案提供专业知识方面的支持。
“三类管理”形成科学化管理
“人民陪审员协会的成立,有利于团结和教育人民陪审员,有利于增加他们对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2015年6月底,招远市人民陪审员协会成立,人民陪审员代表张金业作了动员讲话,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首个人民陪审员协会。
为更好地管理人民陪审员队伍,招远法院实行“划片管理”、“条块管理”相结合,把120个人的陪审员团队按照居住区域分解成6个片组,由立案庭和5个基层法庭分别领衔一个片组,每个片组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参审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
与此同时,招远法院将人民陪审员管理分为“人事、审判、廉政”三类,分别由政工、审管、纪检监察部门担纲负责,并鼓励人民陪审员在此基础上自治自理。
经过近一年的筹备,人民陪审员协会正式成立,招远法院为协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硬件设施,人民陪审员的出庭安排、考核考勤、教育培训和劳务费发放由协会全权负责。招远法院还支持人民陪审员协会设计制作了制服和可以佩戴的会徽,出庭形象更加庄严、规范。
“四项培训”打造专业化队伍
为了参加2015年6月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已经定好出国旅游的人民陪审员曹仕远,和早就定好日期、约好工匠在家建坟地的人民陪审员郑义亭,均出现在了培训班上,他们不愿意失去一次提升能力的机会。
为解决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审判技能不足等问题,招远法院将集中培训、分类指导、模拟演练、观摩点评四项培训措施渗透结合。每年集训两次,由不同领域业务骨干为陪审员就案讲法,提升专业技能。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旁听,观摩结束后互相点评,在实战中学习提高。
2014年至2015年8月底,9名业务骨干对人民陪审员实行了专门培训,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旁听250人次。多数人民陪审员对审判流程了如指掌,发问专业从容,合议意见精准独到。
“五个应当”实现规范化履职
“张老师,您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李矿长,您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现场,审判长吴晓慧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分别小声征求两名人民陪审员张振德、李希功的意见。现在,在法庭辩论前征求人民陪审员有无发问,成为招远法院所有审判员的习惯,而在庭审中主动发问,也成为人民陪审员的自觉。
为解决过去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庭前不阅卷、庭审不发问、合议不发表意见的问题,2014年,招远法院制定了《招远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施办法》,按照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明确提出陪审员庭前应当阅卷、出庭形象应当规范、庭审应当积极发问、评议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对裁判结果应当担责。要求主审法官在庭审的每个阶段结束前,要主动征询人民陪审员有无补充意见,合议时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及案件争议点后,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合议庭全权处理的15类案件人民陪审员与审判长共同签发。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成员意见不统一时享有“一票提请权”,案件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2015年1至8月,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72%有庭前阅卷,68%有庭上发问,56%合议时独立发表意见,1件案件因人民陪审员持不同意见提交审委会研究。(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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