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携手”上海三中院以真实案例开展专题讲座
8月27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浦东新区党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范云鹏诉上海市城乡和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服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庭审结束后,三中院院长吴偕林结合案件进行深入点评,并以“行政案件审理及出庭应诉”为主题开展专题讲座。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度施行以来,上海三中院行政案件受案数量激增,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增幅极大。
被告称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13年12月9日,原告范云鹏向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举报其工作单位在江西鄱阳体育公园设计业务中,存在非法转包及使用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但市建交委不予理睬。随后,范云鹏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却于2014年4月23日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范云鹏认为,根据《建筑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被告市建交委负有查处工程设计中非法转包及使用盗版软件非法行为的行政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材料后,未予理睬的行为即违反相关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市建交委对原告作出的投诉答复,判令被告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同时撤销被告市政府所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被告市建管委辩称,因行政机构改革,由市建管委承继原市建交委的建设管理职权。经审查,原市建交委收到原告的举报信后,经过调查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投诉答复,告知原告反映的盗版软件设计事宜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建议向有权处理部门反映;同时,分包事宜建议向工程所在地反映。另外,建交委认为,原告范云鹏与其投诉内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据此,原市建交委所作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市政府辩称,市政府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告于2015年5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原告适用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调查,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市建管委是否具有对原告投诉的使用盗版软件事项具有查处职权; 二是被告市建管委对原告举报的工程设计非法转包事项是否具有查处职权; 三是被告市建管委所作的投诉答复、被告市政府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原、被告各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发表各自观点,展开激烈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
行政案件受案数量激增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浦东新区副区长陆鸣、浦东新区依法治区办主任、司法局局长李宝令以及来自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15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据悉,此次旁听庭审系浦东新区依法治区办、浦东新区政府法制办、浦东新区区委党校联合开展的培训内容,旨在提升新区行政机关单位分管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开展出庭应诉程序、技巧等。为进一步明晰旁听人员对庭审程序及内容的理解,三中院院长吴偕林结合案件进行深入点评,并以“行政案件审理及出庭应诉”为主题开展专题讲座。
记者从上海三中院了解到,该院至今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80件,二审行政案件171件,合计351件。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4件,审结二审行政案件89件,合计结案113件。
据悉,由于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度施行,行政案件受案数量激增,5-7月共受理169件,裁定不予立案32件。与前4个月相比,后3个月收案增加186.44%,裁定不予立案数增加166.67%。同时,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增幅极大,与2014年同期相比,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增幅已经超过4倍。其中,作为单独被告的比重近6成,9成以上系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由于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复议维持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应诉现象逐步增多,至今共有69件案件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应诉,占比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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