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不良诉讼心态 引导依法理性诉讼
北京延庆县法院关于当事人不良诉讼心态的调研报告
当前,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产生不良诉讼心态,不能正确处理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会给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带来严重不利影响,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一、不良诉讼心态的表现类型
该院课题组对该院2013年-2015年第一季度期间审理的538件案件的1360位当事人诉讼心态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78%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不良诉讼心态。
1.斗气心态。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打官司并不是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要是为了“不蒸馒头争口气”,讲究面子,为了所谓的面子可以不惜代价,得理不饶人寸步不让,哪怕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也在所不惜。
2.侥幸心态。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不管有理没理,抱着官司赢了就赚一把、输了也无所谓的心理,动辄随意诉讼,甚至进行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导致法院“案多人少”状况进一步加剧,也加大了案件调处难度。
3.抵触心态。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赖就赖,往往采取不应诉、不出庭、不答辩、不履行等消极措施。一些情绪过激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秩序,随意哄闹法庭或中途退庭,甚至辱骂、殴打法官,严重损害了法院正常诉讼活动。
4.怀疑心态。一些人打官司赢得起输不起,如果案件一旦败诉或者未达到自己的认定标准,他们就心理不平衡,认为法官肯定收受对方好处,怀疑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官的办案能力。
二、产生不良诉讼心态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良诉讼心态和当事人个体的因素密切相关,如当事人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素质、认识能力、文化背景、社会地位、性格倾向等。有的当事人把胜诉的判决更倾向归因于自己的能力,而把败诉的结果归因于法官的不公,在败诉之后无端地迁怒于法官。有的当事人对法院的每一项司法行为都会首先以恶意揣度,产生不安全感、焦躁心理和抵触情绪,违规违法行为就会成为短期博弈下的最优选择。
2.社会影响的原因。在社会生活中许多民众存在弱势心态,认为社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公平现象,使得社会民众的无力感、不安全感、不稳定感等弱势心态被成倍放大。他们进行诉讼活动,首先想到的就是千方百计找熟人,拉关系,想方设法要和案件承办法官建立某种私人关系,进行所谓的“感情投资”。当事人在这种投入的过程中,心理首先否定了司法的公正,又承受了经济上的压力,各种不良诉讼心态的产生也是必然的。
3.司法环境的原因。受到现行司法环境下维稳意识的主流地位和司法为民价值理念的深刻影响,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一些法院或法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很少适用强制措施,甚至以满足当事人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为代价,以换取事态的平息。正是这种妥协和退让,无形中进一步助长了当事人不良诉讼心态的加剧。
三、矫正不良诉讼心态的对策建议
1.提高当事人诉讼的能力。当前,社会应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培养民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观念,改变民众的行为习惯和思想意识,树立良好社会心态,不再依赖于非理性的权利救济方式。法官应通过案例剖析、重要法条讲评和送法下乡等举措,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维权。法官要通过普法宣传活动丰富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程序意识,使其知悉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和诉讼基本程序。
2.法官要加强释明力度。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有的放矢地引导当事人建立健康的诉讼心态来参与诉讼活动。针对初次涉诉的当事人,尤其是对文化程度不高、不清楚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程序性诉讼指导和释法答疑。对过高诉讼期待的当事人,法官要引导其对诉讼成本进行核算,促进其对案件形成正确的认识,调整诉讼心理预期。对于偏离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法官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不要轻易打断他,让当事人情绪得到宣泄,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促进其端正诉讼心态。
3.加强惩处和安保力度。法官要根据当事人不良诉讼心态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诉求合理合法但手段激进的当事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罚款;对于诉求不合理、不合法且手段激进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主观恶性和行为恶劣程度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范恶性事件发生,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安保工作,充实安保人员,落实值班巡查制度,与辖区派出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切实保障诉讼秩序和法官人身财产安全。
4.建立当事人心理疏导机制。一是加强诉前指导,对当事人讲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举证责任、诉讼风险、诉讼进程、诉讼注意事项及相关实体法律常识等内容,旨在帮助当事人确立正常的诉讼心态,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二是帮助各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分析评估,对于重大、疑难、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性格比较偏执的案件,要进行高风险提示;三是开展当事人诉讼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诉讼。(徐小飞 高建国 唐晓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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