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乡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两起无期徒刑减刑假释案件。此次庭审,是河南省高院第一次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搬”出监狱,在监外公开开庭审理。
2012年5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志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2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崇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经过刑罚执行机关平原监狱出庭狱警提请减刑意见并举证、法律监督机关省检察院检察官质证和减刑建议、罪犯本人的陈述等环节,法庭依法宣布对张志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对陈崇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在随后的省高院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徐哲指出,此次庭审引入了减刑证明制度,贯彻了言词证据原则,采取了事实证明方法,是减刑假释改革由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的重大突破,也是由审批制转向审理制的重要标志。此次庭审,也是我省首次对无期徒刑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的监外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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