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济民,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江苏省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纪委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东方之星”号客船从江苏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龙卷风,在湖北监利水域沉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率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紧急赶赴监利,现场指挥“东方之星”号客船翻沉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6月2日上午,江苏律师协会会长、南京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薛济民接到紧急电话,要求他停下手头的工作,立即组织律师为“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救援和处置工作组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紧急受命
灾情就是命令。此前已经多次接受政府指派为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服务的薛济民深知事态的严重性,他立即停下自己的工作,紧急组织30名江苏律师于6月2日下午赶到事故现场,协助安抚遇难者家属,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薛济民根据自己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结合现场了解到的情况,有条不紊地指挥着前方律师参与安抚家属、释法解惑、拟定法律文本等工作。
由于事故责任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未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先行处理遇难者遗体陷入僵局。他果断地向政府善后处理工作组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先行向遇难者家属支付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工作组同意后,薛济民带领律师团队经过与家属沟通,获得了他们的认可和支持,为事故的妥善处理打下良好基础。
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律师为江苏籍遇难者家属提供财产确权、遗产继承、化解家庭纠纷等方面的免费法律服务。
平衡利益
在担任南京市政府法律顾问期间,薛济民多次参与重大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薛济民坦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故,需要平衡政府、责任方、受害方等各方利益,“既要维护政府利益,又不能只做政府的传声筒;既要依法优先保障受害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也要依法保障责任方的合法利益,还要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
2010年7月28日上午,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一家废弃塑料厂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事故还造成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不同程度破碎。
受南京市政府指派参与“7·28”事故处理工作的薛济民,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连夜拿出一套整体解决方案,对事故责任划分、财产损失确认方法及程序、人身伤亡赔偿补偿标准、经费来源、支付渠道以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方面提出建议,同时组织60余名律师深入财产受损社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引导居民自愿选择评估机构、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另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一对一参与工作组,安抚遇难者家属,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
通过律师们细致高效的工作,事故得到妥善解决,薛济民和律师团队的工作也得到南京市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
成功之道
薛济民认为,参与处理重大突发事故不仅需要律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大局意识,还要具有很强的现场把控能力,能够迅速提出让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协助政府按照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是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故的根本保证”。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共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薛济民深夜24时赶赴昆山,凌晨3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第二天一大早,培训辅导170余名律师志愿者,组织经验丰富的律师制订出善后处理工作手册。此后,一支由500名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积极开展跨区域、跨行业法律协助服务,参与伤亡职工亲属心理安抚、权利人确认、伤残鉴定、财产证明、遗产处理、法律援助和矛盾化解,免费为伤亡家属开展法律咨询,为事故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由于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伤者家庭在承受沉重悲痛的同时,也会提出多元化、个体化诉求。这些诉求存在诸多具体差别,善后处理中涉及的赔偿问题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考验。
薛济民认为,只要准确界定和查明相关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制定好各类处置预案、工作程序和赔偿程序、法律文本,采取无差别相对统一的标准,妥善、圆满处理好善后问题完全可能。
受害者的合法诉求,政府和责任方及时赔偿到位,就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对于受害方提出的其他诉求,律师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减少政府和责任方不必要的负担。遵循这样的原则,薛济民和律师们的工作得到各方的支持,“8·2”事故最终妥善处理,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衍生事件。
对于如何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故,薛济民有着自己的切身体会和成功经验: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理性地提出相对中立的解决方案,容易得到事故各方的理解。在处置重大突发事故中,律师要引导政府领导运用法治思维提出解决方案,还要引导受害方表达合法合情又合理的诉求,律师要在两者之间努力寻求平衡,力争获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刘子阳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