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将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细化为6类20项,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将抓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等“两个责任”落实到基层一线,力推监督管理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三项机制”,促进了全市平安建设。1月至7月,全市社会治安平稳,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等刑事警情持续下降,同比降幅分别为24.1%、27.1%、17.1%和53%。
健全责任体系督导落实整改
抓好“两个责任”,重在健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担当。2015年年初,在全市公安机关党建暨反腐倡廉电视电话会议上,市公安局党委将责任分解细化,逐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纳入绩效考核目标。为进一步强化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6月,对市公安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制定了一份“责任清单”,明确党委主体责任13条,其中领导班子5条,党委主要负责人4条,班子其他成员4条。
与此同时,为将主体责任落实到基层党支部,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喻春祥带头深入网安支队、武昌分局、东西湖分局等单位,调研督导“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查问题、找短板、促整改。
强化教育管理严肃问责处理
结合当前深入推进公安改革的要求,市公安局党委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作风建设、选人用人、支持保障”4项责任。2015年以来,市公安局党委多次邀请高校教授作专场讲课和辅导,督促党委成员到分管单位讲授党课。市公安局党委还组织基层所队400余名党支部书记进行封闭训练,围绕“五专一改”规定任务,组织党员民警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手莫伸》。对信访举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对5名分局、局直属单位领导采取约谈等方式早提醒、早诫勉。
与此同时,市公安局纪委通过集中检查、专项审计、重点抽查、信访调查等形式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倒查机制,实行“一案双查”,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5起8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问责处理。
严格考核评价落实主体责任
为选好用好干部,市公安局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事项报告、民主评议、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涉及选用条件、方法步骤等进行审查,确保公正选人用人。对于新任领导干部,市公安局党委坚持任职廉政谈话,截至目前,仅市公安局领导进行的任职廉政谈话就有200余人次。通过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为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担起保障之责,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局党委主要领导亲自督办。1月至6月,全局共立案查处民警违纪违法案件23起35人,既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也追究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之责。
“三项机制”环环相扣确保“两个责任”落实
“三项机制”的建立,促进了“两个责任”的落实。监督管理机制内外兼顾,诫勉谈话、专题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的完善,从内部进一步加大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民主评议、特邀监督员座谈、向“二代表一委员”征求意见等形式则加强了外部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与队伍建设效能指数综合评估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促使排位靠后的领导干部正确履责。责任追究机制以《武汉市公安局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问责规定》《武汉市公安局关于队伍管理六个突出问题的问责办法》等规定为依据,对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2014年以来,共问责处(科)级领导40余人。(秦千桥 杨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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