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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议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2015-08-24 10:04  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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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方面透视律师和司法人员新型关系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金龙

  孟书记在讲话中,明确要求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这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种新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互平等关系。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一样,均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只是分工不同,职责各异。他们所遵循的都是国家法律。故他们互不依附,彼此相互独立、相互平等。

  二是彼此尊重关系。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往往具有相似的教育背景、职业知识、职业语言、职业思维和职业技术。这些共同的素养为他们相互尊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司法人员对律师尊重主要表现在:尊重他们的人格,以礼相待;保障他们的执业权利,尤其要保障他们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中的辩护不被随意打断等。

  律师对司法人员的尊重主要表现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辩护或代理手续;依法提交相关证据,不搞证据突袭;遵守开庭时间和法庭纪律;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随意向媒体发表不当言论等。

  三是规范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公开的、阳光的。律师同司法人员在职责上的分工虽然不同,但他们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终极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规范的合作能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四是必要制约关系。面对一个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职业属性的不同决定了司法人员与律师在个案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要求,从而形成律师同司法人员之间相互博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博弈和制约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五是案外的正常交往关系。律师同司法人员有的原本就是同学、校友、老乡、战友。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不可能因为分属不同职业就不认这些关系。但这种“相认”应限定在一种正常的交往关系范围内,切不可把这种关系变成权钱交易,绝不能让这种关系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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