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法院民二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长期积累的审判经验,注重调解与判决之间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两种结案方式各自的优势,切实履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确保各类民事纠纷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审判工作中,民二庭法官以正确裁判作为工作基本目标,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适时展开调解。对于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鼓励法官多做调解工作。这类纠纷中当事人更多地考虑情感需求、道德评价,法官在庭审之外的轻松环境中摸清当事人的心结所在,有针对性地进行法理释明、心理疏导,避免轻易判决导致的矛盾激化。
同时,为防止“久拖不决”情况的发生,对下列四类案件坚持“当判则判”的原则:一是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新类型纠纷。考虑到判决独有的释法明理、引导公众行为的功能,对于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一些新类型的纠纷,一般予以及时判决;二是当事人诉讼成本明显高于系争法益的案件。对此类案件通过充分发挥法官的智慧,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及时下判;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试探性”案件。某些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往往以个案方式进行“投石问路”,并将诉讼结果作为处理纠纷的指引。为保证适用法律统一,此类案件通过及时判决来明确司法处理意见效果为好。此外,对于当事人“手拉手”调解的案件,法 官也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及时作出判决,防止少数当事人通过虚假调解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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