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保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了职责分工、配合协作和办理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自侦、侦监、公诉、未检部门予以密切配合。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承担权利义务告知、转交相关材料、协助调查了解等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部门应当将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及时通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公诉、未检部门应当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情况及时通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二是规定了权利告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和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有权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书面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规定了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应当考虑的因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要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证据变化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并商请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审判机关提供案件办理方面的相关材料,以综合评估其需要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四是规定了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及时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门头沟区检察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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