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来稿选登

四川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2015-08-18 14:11:1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四川长安网 

  记者8月17日从四川省高院获悉,由四川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明确,对公民因无罪羁押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代理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据悉,《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和四川省司法厅会签后下发。

  5日内为申请人指派律师

  据四川省高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各级法院对每一位国家赔偿请求人,应当在立案时告知其如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公民因无罪羁押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院应当自发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代理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书写困难可口头申请

  意见明确,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原则上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有困难的,可向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依法为其解答咨询、转交申请。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是否援助5日内作出决定

  意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申请书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制作不予援助通知书,详细载明不于援助的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指派代理律师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函告法院。

[责任编辑:胡可]
相关报道

·专题:四川自贡政法机关贯彻中央“三严三实”
·四川凉山启动“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四川绵阳率先落户“警银亭”
·四川攀枝花高效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四川成都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半年推进会
·“百城禁毒会战”中的四川司法戒毒系统

·“百城禁毒会战”中的四川司法戒毒系统
·四川遂宁司法局用“三严三实”强化队伍建设
·四川巴中司法局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四川巴中司法局打造“六型”机关
·四川自贡中院召开文明创建工作推进会
·四川凉山公安机关圆满完成火把节安保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