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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创建行政检察监督新模式

2015-08-17 19:12:3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福建长安网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面对新行政诉讼法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福建省龙岩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检察监督“龙岩模式”,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衔接,优化监督环境,确保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过程中取得良好成效。

  协作监督——搭建有效监督平台

  桃溪镇位于武平县北部,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森林资源覆盖率高达90%。2012年3月,张某顺雇人在该镇小兰村的“黄泥埂”山场非法挖掘建养殖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47平方米。

  这件事也让武平县林业局头疼不已,“2012年8月,我们就对张某顺本人作出行政处罚,也曾多次向其本人催缴,但是罚款一直拖欠。”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

  2014年9月,武平县检察院在审查林业局执法工作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张某顺尚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欠缴罚款20470元,林业局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申请法院的执行期限已过期。得知此情况后,武平县检察院立即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

  “过去,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我们不敢监督,不会监督。”龙岩市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邱祥美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这种被动局面将得到很大的改变。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龙岩市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签订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意见,明确行政检察职责分工和办案流程,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行政违法行为通报、行政人员违纪线索移交、跟踪反馈和督导落实制度,督促行政单位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履行职责,形成监督合力,促进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

  综合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

  龙岩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案件中了解到,涉案山场早在2011年被当地政府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并划入了福建省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范围。根据规定,生态公益林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得转让,已经流转的要依照法律程序中止合同并由村集体收回。检察官通过深入调查发现,类似违法流转生态林的问题并非个案。于是,该院立即向梁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林权单位加强对划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山场的权属管理。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我们将及时跟进监督,对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会及时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邱祥美介绍说。

  在办理行政监督案件过程中,龙岩市检察机关既坚持个案突破也注重整合司法资源,针对源头性、趋向性、普遍性的社会管理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专项报告等多种途径,加强与法院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在抗诉中发现隐藏在裁判不公和错误执行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注意纠正错误裁判,积极参与惩治司法腐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综合作用,督促行政机关提高服务效能和严格依法行政。

  专项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安全等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积极开展执行监督、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7月30日,龙岩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长研讨班上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要求。

  早在2015年6月,龙岩市检察机关就紧扣民生热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与环保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察活动,就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申请非诉执行案件进行逐案评查,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排查是否遗漏应查明的违法事实、有无告知听证程序、处罚结果是否明确适当等深层次违法情形,逐项梳理归类,建立案件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撰写评查报告,规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据了解,2014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针对工商、环保、卫生、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问题共发出行政检察建议48份,涉及金额488万余元,对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怠于履行职责等问题发出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6份,进一步维护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李萍映 徐蕾)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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