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炎夏的一天下午,一个满头大汗的小伙子急冲冲地来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表明立即给付自身欠款、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恢复“自由身”。
2010年4月,刘某某和蒋某某各自驾车至重庆市,在江北区盘溪蔬菜市场发生抓扯斗殴,导致刘某某受伤医治多日。双方多次就赔偿协商无果,诉至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563.63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某仍拒绝赔偿。2011年1月,刘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结果。同年7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蒋某某常年外出打工,无固定职业及固定住所,亦无存款、房产等其它财产,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和财产,案件无法推进。法院依法将蒋某某纳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5年8月初,在外务工多年的蒋某某因事急需搭乘飞机,但被告知其已被列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无法购买飞机票和高铁车票。8月6日下午,蒋某某主动现身法院,付清了全部的赔偿款项、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和执行费。次日,居住在铜梁县的刘某某接到法院通知后,风尘仆仆地来到法院领款,并对对法官表达感激之情。
自2013年10月《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四川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布于全国法院范围、查询平台和银行征信系统,使“潜水老赖”无所遁形,失信“老赖”在高消费、金融贷款、购买飞机票等方面均受到限制。两年来,该院有十余名“老赖”因被限制无法购买机票、进行贷款等主动来法院履行义务,彻底执结积案15件,执结标的165万元。(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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