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辽宁省盘锦市公安机关开展的社会治安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盘锦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办法》,并且在近日盘锦市公安局召开的“全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上,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邢永先同志进行了宣读和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此次社会治安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对在此次社会治安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影响等情况,通过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形式予以实施。主要是在此次社会治安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对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在此次社会治安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应当给予党政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应当给予组织人事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中因存在严重渎职问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结束当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邢永先同志带领市公安局纪委、督察支队有关同志到基层县区局对科所队长进行一次紧急集结,没有发现违规饮酒和规定时间内没有到达的人员。8月2日晚,在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姚喜双同志带领下,再次深入部分基层县区局,对科所队长进行第二次紧急集结,同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姚喜双副市长同时了解了各单位当前的工作情况,并提出了的打击整治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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