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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法系统开展法治指标体系建设研讨活动

2015-08-13 14:59:5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生活报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由此,全国各地基于自身的发展实际、个性境遇以及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共性追求,出台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既有共性追求又有个性要求。

  近日,“地方法治指标体系建设研讨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来自中国社科院、浙江社科院、贵州省委政法委、贵州省法学会等省内外的数十名专家学者齐聚贵阳,就制定和实施地方法治指标体系进行了相关研讨,以期尽快推动出台《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贵州作出贡献。

  贵州省委政法委研究室:大力推动高素质法治队伍建设

  省委政法委研究室代表认为,法治队伍建设评价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贵州省的法治队伍评价体系目前只是雏形,全省法治队伍建设存在专门法治队伍力量薄弱、法治队伍管理滞后、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培训机制不够完善、队伍流动渠道不畅、法治服务供需不足等问题。

  立足贵州省政法系统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现状,省委政法委研究室对法治队伍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有如下考虑:必须坚持目标导向,推动“三大文件”精神在法治队伍建设框架内实施;必须坚持改革导向,构建以司法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法治队伍建设指标体系;必须坚持实践导向,健全符合贵州省法治建设实际的特色指标体系;必须坚持需求导向,促进专业法治队伍建设后备力量建设。

  对地方法治队伍建设二、三级指标构成的初步设想是:大力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强化法治思想队伍建设,设置权重10%;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设置权重20%;法治人才交流,设置权重10%;法官、检察官、民警专业职务序列及分类管理改革制度落实到位,设置权重10%。

  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职律师聘请机制;加快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强化对法治专门队伍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强化对执法监督等。积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则主要包括:法治人才培训、法治理论研究水平、法学教育等。

  舒葳韧(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政协是地方法治社会建设的最佳牵头单位

  舒葳韧表示,在地方法治指标体系建设中,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落实了牵头主体和被检查主体,这项工作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

  政协是目前我国各类政治组织中,代表最广泛、联系界别最多的一个单位。省政协共有31个界别,发挥着党和政府发挥不了、发挥不到的独特的作用。比如,社会上的非公有制组织的老板和员工、自由职业者、2.5亿农民工、1.8亿退休职工等。

  因此,舒葳韧建议省委把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分配给省政协,省政协要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创造出贵州经验,为贵州省的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姬文清(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调研员、高级讲师):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

  姬文清认为,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内核,司法权威是社会主体对司法公正内心服从的必然结果。在着力证成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逻辑起点的基础上,姬文清提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制度建构图景:在内控制度方面,合理限制司法机关“一把手”的人事权力、改革执法办案业绩评价机制、优化司法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现和惩戒机制;在外部监督方面,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效应,进一步发挥好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没有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就必然会导致司法权力寻租行为大量发生,从而严重削弱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生成动力。因此,设计内部约束机制的核心理念是控制人事权力滥用行为和司法权力寻租行为。

  黔南法院:地方司法公正指数直接影响地方法治指数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亮海、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田军、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兰美海共同表示,在基于黔南法院的调研中指出,地方司法公正指数是地方法治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司法公正指数直接影响着地方法治指数,对地方司法公正指数的测评,对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黔南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对地方司法公正指数测评作了一些积极探索,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指数测评框架呈现雏形:2012年,黔南州州新一届法院领导班子成立后,启动了司法公正指数测评工作。司法公正指数的最大价值在于将抽象的、理论化的司法精神转化为可以量化的正义。其特点主要是法院主导、公众参与,敢于创新,将少数民族习惯、村规民约等体现地方特色的指标纳入到体系中,强化和突出了黔南的优势和特色。

  但目前还存在指标体系不全面、测评主体较单一、权重分配较主观、被调查对象范围较窄等问题。对此,王亮海等提出了对策建议: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将司法的外部环境因素、司法的职能因素、司法改革因素等,均纳入到指标体系中;可由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普通群众组成测评组,分别对不同的指数进行调查和测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将测评工作交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得出的结果可能更有公信力和说服力。

  唐明良(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治政府评估办副主任):把握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构建中的各种关系

  唐明良认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构建中应从理论和实践上把握以下几对关系,这几对关系的平衡和有效处理,也将在具体的指标设计中充分呈现。

  合法性与最佳性的关系:在指标构成方面,既要包含体现传统“合法性”范畴的内容,如行政机关在主体、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等依法行政基本面的规范度,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败诉情况(败诉率和败由);法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实施情况等。又当容纳体现“最佳性”的指数,包括行政机关在决策机制、职能转变、体制改革、执行力、制度质量等方面的绩效。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应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客观数据为主,主观评估为辅;客观性指标的数据来源途径应综合化、多样化,突出客观指标的相关性和统计口径的准确性、成熟性;主观评估的指标设计应定位为综合性评估,而不能作为一种“简单民意”或者专家主观臆测,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使主观评估尽可能具有“客观化”的若干品质。

  全面性与重点性的关系: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构,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否则其评价结果难免有失偏颇。但与此同时,法治政府的状态衡量并非可以全部“指标化”和“量化”,无法面面俱到,需要重点选择反映依法行政水平动态和动向的核心指标。

  王崟屾(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治政府评估办副主任):健全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

  王崟屾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的与利益相关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并进而提升行政立法和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其中,包括听证会、讨论会、法律草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等形式的公众参与,俨然成为立法和公共决策的一道风景。就浙江而言,在建设法治浙江的过程中,越来越强调在行政决策和其他行政行为中引入公众参与。但从专业评估小组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数据梳理来看,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拓展。

  对此,王崟屾提出了培植行政决策者公众参与意识、培育民众的公众参与意识、细化公众参与的各种表达机制与平台、健全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对策建议。

[责任编辑:张林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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