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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法院:以规范促公信 以严惩树权威

2015-08-13 10:19:1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以规范促公信 以严惩树权威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关于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妨害公务案件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司法机关等主体,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够折射出国家机关的执法状况、社会公众的守法状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状况。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近15年审结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和研究,总结妨害公务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从2000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房山法院共审结妨害公务案件152件(其中,2015年第一季度审结10件),涉案206人。详情如下:

  1、犯罪主体:呈多样化、群体化、暴力化趋势。从犯罪主体来看,男性169人,占82.04%,女性37人,占17.96%,25岁以下31人,占16.45%,60岁以上14人,占9.21%;高中及以上学历51人,占24.76%,初中及以下学历155人,占75.24%;有固定职业23人,占11.17%,无固定职业183人,占88.83%;有前科劣迹22人,占10.68%。群体性案件39件,占25.66%。暴力行为针对执法人员130件,占85.53%,致执法人员轻伤2件,占1.32%,致3人以上轻微伤32件,占21.05%;暴力行为针对执法器材、车辆等22件,占14.47%。

  2、执法主体:呈集中化、扩张化趋势,大部分未要求赔偿。从执法主体来看,涉及警察138件,占90.79%,其中民警125件,占82.24%,交警13件,占8.55%;涉及城管7件,占4.61%;涉及法院3件,占1.97%;涉及工商局2件,占1.32%;其他2件,占1.32%。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警、聘用制人员)受伤42人,占20.39%。受伤人员提出赔偿要求18件28人,分别占11.84%、13.59%。

  3、案发起因:酒后滋事、民间纠纷引发案件较多。在审结的152案中,酒后犯罪63件,占41.45%;因婚恋、分家析产、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62件,占40.79%;因拆迁等引发的官民直接对抗案件16件,占10.53%。

  4、裁判结果:刑罚呈轻缓化趋势、上诉率呈上升趋势。从裁判结果来看,在2000年至2004年间审结的31名被告人当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12人,占38.71%,有2人上诉,占6.45%;在2005年至2009年间审结的53名被告人当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16人,占30.19%,有5人上诉,占9.43%;在2010年至2014年间审结的109名被告人当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19人,占17.43%,有11人提出上诉,占10.09%;而2015年一季度审结的13名被告人当中,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有2人提出上诉,占15.38%。

  5、案发时段:约每隔五年,案件数和犯罪人数均呈翻倍式增长。第一阶段(2000年至2004,共23件31人)呈缓慢增长趋势:案件多属于被动型妨害公务,即多数案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公务行为。第二阶段(2005年至2009,共43件53人)呈快速增长趋势:案件多属主动型妨害公务,即多数案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妨害公务行为。第三阶段(2010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共86件122人)呈急剧增长趋势:案件多属扩张型妨害公务,即多数案件系犯罪主体蓄意滋事而引发的群体性妨害公务行为。

  二、原因分析

  1、从犯罪主体观察。一是被告人自身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二是无固定职业,收入来源不稳定;三是受“从众心理”的影响,认为法不责众;四是维权方式极端,不计后果。

  2、从执法主体观察。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执法存在瑕疵,导致执法对象不能理解和接受;二是执法力量缺乏,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执法导致执法权威性不足;三是赔偿程序复杂、赔偿数额小影响了被害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四是执法人员执法证据收集不力,导致定案依据不够充分。

  3、从案发起因观察。一是被告人饮酒自控力下降导致行为失范;二是国家机关权威淡退导致执法威信不高;三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导致私权滥用。

  4、从裁判结果观察。一是证据链条不够完整,导致疑罪从轻;二是执法不规范,导致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是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导致上诉增多。

  5、从案发时段观察。就第一阶段而言,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慢,人们的社会活动不频繁,纠纷较少;就第二阶段而言,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们的社会活动较为活跃,纠纷频发;就第三阶段而言,辖区城镇化快速推进,各种征地拆迁矛盾攀升。

  三、相关对策建议

  1、就潜在犯罪主体而言。一要增强法律意识,提升自身修养,绝不触碰法律红线;二要以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杜绝暴力抗法。

  2、就执法主体而言。一要做好释明工作,提升执法说理性;二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准;三要做好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四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五要注重证据收集,为打击犯罪做好铺垫。

  3、就社会而言。一要倡导尚法意识,提倡全民知法、懂法、守法;二要注重正向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三要开放监督途径,使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就司法机关而言。公安机关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检察机关要从严把关,将不应纳入犯罪处理的案件予以过滤;法院要公正司法,做到类案公平与个案公正的有机统一;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5、就法律规定而言。一是建议完善罪状表述,适当扩大妨害公务案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建议提高法定刑幅度,加大刑罚的威慑力度。结合这两点,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是建议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予以明确。(白月涛 陈艳飞 杨震峰)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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