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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法院出台规定明确院领导办案常态化

2015-08-12 09:05:25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重庆长安网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四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总结完善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的工作机制,该院制定实施《关于院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院领导办理案件分案细则》等制度,明确了院领导办案数量、方式,规范院领导办理案件分配权限、原则和流程,确保院领导办案常态化机制落到实处。

  据悉,该《规定》明确办案方式,规定院领导办理案件包括作为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办理案件以及作为合议庭成员办理案件,院领导办理案件原则上以其分管的审判执行业务确定办理案件的类型,经院长批准也可以办理其他类型案件。《规定》明确了办案任务,院长每年办理案件数不少于审判执行部门法官年人均办理案件数的1/5,其他院领导每年办理案件数不少于审判执行部门法官年人均办理案件数的1/3。

  同时,该《规定》规范办案流程,要求院领导办理案件严格遵守《合议庭工作守则》等相关规定,公正廉洁高效地办理每一件案件。要求院领导在办理案件中注重提炼裁判规则,发现和培育参考性案例,着力制作优秀裁判文书,通过解决审判执行疑难问题,总结审判执行经验,指导辖区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此外,《规定》还建立院领导办案分案机制,院领导依次编入本人分管或经院长确定对应的每个合议庭,立案庭在其编入的合议庭之间依次轮流随机收案,直至达到相关要求;立案庭将院领导当月收案所在合议庭的第一件新收案件,确定为院领导承办案件;将第二件、第三件新收案件,标注为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但不承办的案件,并在移送案件时提示案件承办法官,再由承办法官与院领导直接沟通后正式确定;立案庭建立院领导办理案件分案台帐,各合议庭每月末将院领导在本合议庭办理案件情况报立案庭备案。(朱颂扬)

 

[责任编辑: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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