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源法院十项举措助力辖区经济稳增长

2015-08-10 16:01  来源:辽宁长安网

  辽宁省凌源市法院为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助力辖区党委、政府稳增长目标任务,本着“有利于稳增长、有利于鼓励交易、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十条工作举措。

  一是整合司法资源,建立商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通过立案阶段“快速调解”机制,审理阶段“繁简分流”机制和执行阶段“协作联动”机制,对商事纠纷案件从快优先立案、审判、执行,尽最大努力促进商事纠纷迅速解决,注重对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负担。

  二是妥善办理债务纠纷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慎重处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债务纠纷,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执行和解、设置担保、分期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盘活资产,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对投资者撤资逃债案件,以挽回损失为重点,加大诉讼保全力度,通过迅速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出现企业恶意转移资产等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情况。

  三是妥善办理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促进生产要素重组。根据企业重整、和解制度,帮助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但管理规范、有经营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督促管理人以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管理、处分、变现破产财产,降低破产程序的经济成本,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

  四是妥善办理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市场和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造成的房屋建设、交付以及工程款纠纷等案件,保障消费者、建设者和房地产企业的利益,依法平等保护建设方、施工方、材料供应商、工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是妥善办理金融纠纷案件,保障金融安全。加大对拖欠金融机构贷款的执行力度,回收贷款,盘活资金。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范民间借贷秩序,支持和鼓励正常的融资借贷行为,依法打击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

  六是主动作为,为辖区重点建设项目落地提供有效、及时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对京沈高铁、引青入凌、热水汤、金花山、大河北生态旅游开发等辖区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以及辖区出现的各种突发矛盾和问题,发挥法院干警熟知法律、善于调解和作群众工作等优势,积极主动做好诉外协调工作,必要时引入诉讼渠道依法化解。

  七是加强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助力企业发展。加大对涉及经济增长、保障民生及维护稳定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公开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以及限制投资融资活动,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执结。

  八是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案件办理的统筹协调机制,从立案到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通力协作,确保各类民商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建立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各业务部门要及时向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案件要由院长组织专人上报市委并通报市政府。

  九是转作风优服务,建立走访调研制度。定期组织党组成员和中层干部深入企业和乡镇街道走访调研,及时掌握企业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司法需求,帮助基层党委政府破解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解答涉法难题,封堵企业管理上的漏洞。

  十是加强研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研判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问题,努力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对法院近期内审结的涉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积极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邢家新)

责任编辑:张林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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