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合议庭(执行组)成员梯队建设,保障合议庭(执行组)持续平稳运行,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辽宁省大连市中院根据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起了合议庭(执行组)成员备选机制。
《办法》规定,对各部门未编入固定合议庭(执行组)的法官,只要无任职回避情形,均可自愿申请作为备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政治部将根据备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个人申请,参考其学习专业和审判执行工作经历,按照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四大业务部类,确定备选审判长(执行长)和合议庭(执行组)其他法官名单,设立合议庭(执行组)备选人才库。
《办法》为备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参与合议庭(执行组)提供了多个途径。一是在固定合议庭(执行组)出现因正当理由长期人员不足且工作急需时,政治部将从备选人才库中抽取人选,临时编配到固定合议庭(执行组),参与案件办理工作。二是备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经历,参考个人意愿,在不影响所在部门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与院级领导或者在成员之间组成非固定合议庭(执行组),每年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三是经备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申请,政治部和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许可,报拟承办案件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可以组成合议庭(执行组),以随机分案形式参与案件办理。
《规定》强调,备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包括备选审判长和其他法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参与办理案件中享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基本权利,承担合议庭(执行组)成员同等责任,并将个人审判执行工作经历记入干部人事档案。同时,参照法官培训和考评办法,对备选合议庭(执行组)成员进行培训和考评,相应结果将记入法官业绩档案。
建立合议庭(执行组)成员备选机制,是大连中院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人员配置模式的有益探索,为更多优秀法官人才充实审判一线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保障审执工作持续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支撑。(邢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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