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大部分都涉及欠薪。广东省法制办近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工会如何在劳动人事争议中发挥作用?送审稿指出,发生职工一方人数为5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经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并可以根据职工的委托派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为预防欠薪等争议发生,送审稿规定,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施工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对建设施工项目因违法分包、转包引发的职工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施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协调和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解决劳动争议。
送审稿还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用人单位经营变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税费、租金与水电费缴交等信息,加强当地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发现企业出现不正常经营、提前解散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送审稿规定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范围,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对于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窗口,选聘熟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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