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湖北当阳病死猪渎职案件
2014年3月19日湖北省当阳市检察院对原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河溶分所所长、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怀健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经查,被告人王怀健自2009年起担任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河溶分所所长、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等职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放任监管对象曹某等人在经营冻库期间长期、大量制售病死猪,在执法检查中通风报信并接受吃请送礼,导致曹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张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发生,形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王怀健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5年2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怀健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不但危及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我们整个民族的未来。这个案件的嫌疑人级别不高、量刑也不算重,但是案件的成功查办,警示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是并存的,没有练就“火眼金睛”是失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通风报信当“内鬼”,是严重的渎职,都要受到检察机关的查处。
■案例8
四川南充腌腊制品渎职案
2013年11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检察院对南充市顺庆区畜牧局城区兽防站驻南充市第二市场检疫员张映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经查,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映琳负责南充市第二市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其在对腌腊制品检验检疫时,明知无检疫条件,但为收取检疫费,对腌腊制品随意发放检疫证明,致使耿群英、刘萍、杨保成三人长期在第二市场销售用病死猪肉加工生产的香肠、腊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4年11月,南充市中级法院判决张映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食品监管领域的小案件,检疫员是食品监管的一线战斗员,直接承担着动物检疫的职责,是食品安全监管最前线的关口。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的监督,不仅仅要“打老虎”更要“拍苍蝇”。收取检疫费是检疫员工作内容,但其真正的监管职责是替人民群众把好食品安全的关,舍本求末是对职责的亵渎,严重者将受到刑法的追究。
■案例9
福建漳平病、死猪肉渎职案
2011年9月17日至2013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先后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对漳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李希锦、原副所长李芸等人立案侦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原副局长郑美清等人立案侦查。
经查,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张志强等26人利用其租用的漳平市福龙公司屠宰车间,大量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和病、死猪。时任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郑美清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希锦在明知张志强等人租用福龙公司定点屠宰场分割车间非法宰杀生猪的情况下,决定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张志强等人的分割车间收取检疫费,但是,时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陈存华等人并未按规定对张志强等人屠宰的生猪和猪肉产品进行检疫。郑美清和李希锦明知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未进行检疫,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三证”,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放任不管,造成张志强等人长期非法屠宰生猪,造成3000余吨未经检疫的猪肉和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在此过程中,李希锦收受张志强的贿赂6000元。
2012年12月20日,漳州市法院判决李希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4日,漳州市法院判决郑美清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2011年,龙岩市检察机关根据福建省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系福建省大规模生猪养殖基地之一的实际,深入排查生猪及猪肉产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线索。经过深入调查,新罗区检察院查办新罗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兼督查队队长章柏豪等14人涉嫌滥用职权、贪污案;漳平市查办了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郑美清、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希锦等9人涉嫌食品监管渎职、受贿案。
在该系列案件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猪肉经销商相互勾结,未经检疫即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查办,得益于检察机关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开展,得益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案件查办过程中,龙岩市检察机关对猪肉监管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并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龙岩市政府出台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病死猪肉的行为。
■案例10
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
2014年5月23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赵焱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13日经张家口市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8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9月18日下花园区检察院向下花园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9日,下花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经查,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赵焱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2.4万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17.6万余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万余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万余元罚款。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19.9万余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16.1万余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万余元的损失。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典型意义:首先,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全县该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即20万元,赵焱滥用职权,同意只作出2.4万元的处罚,少收的17.6万元罚款可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注重渎贪并查。下花园区检察院在查办赵焱涉嫌渎职犯罪过程中,注意搜寻贪污受贿等犯罪线索,渎贪并查。
■案例11
山东乐陵生猪、肉鸭渎职案
2012年9月19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对乐陵市畜牧局郑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原所长张万栋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张万栋因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张万栋在动物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为完成乐陵市畜牧兽医局下达给郑店镇动检分所的检疫收费任务,徇私舞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及检测“瘦肉精”的有关通知精神,在不按规定对运往县境外屠宰场的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的情况下,按照每只肉鸭0.07元,每头生猪5元的收取标准,通过其儿子、儿媳向动物运输户出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1份。事后,张万栋伪造检疫结果交回乐陵畜牧兽医局。张万栋的行为致使一些运输户完全摆脱了动物检疫机构的监控,给动物疫情控制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典型意义:张万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完成检疫收费任务,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出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检疫结果,构成渎职犯罪。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完成行政任务不是违反法定职权的借口,如果违反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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