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和谐稳定,是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8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发挥检察职能,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新闻发布会,在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的同时,发布11个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案例1
刘伟、黄康等1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3年5月,被告人刘伟租用被告人王树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桥镇的一处民房,从被告人黄康、高洪等处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并雇用被告人宋彬、童大伟、黄红刚进行非法屠宰、销售死猪活动。其间,被告人刘水清帮助刘伟搬运死猪肉,被告人王健明帮助刘伟将宰杀好的死猪肉销往重庆等地。另,2010年以来,黄康伙同被告人黄玉秋、曾德华,从被告人韩兴洪、陈军华、雷泽江等人手中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再转手给刘伟等人屠宰销售。2013年6月,公安机关在刘伟的非法屠宰场内查获死猪及死猪肉1446公斤;在成新蒲快速通道新津县兴义镇路段挡获黄康、黄玉秋运输的死猪4.34吨。
此案分别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27日对韩兴洪、陈军华、雷泽江等7人立案侦查;成都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8日对刘伟、王树前等7人立案侦查;新津县公安局先后对黄康、黄玉秋等5人立案侦查。后经成都市检察院建议,以上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合并管辖。成都市检察院先后对韩兴洪、刘伟等17人批准逮捕,另有2人分别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经指定双流县检察院管辖后,该院于12月30日提起公诉。2014年4月10日,双流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伟、黄康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为该案的顺利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间,针对此案由三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的情况,成都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公安局协商,由市公安局合并管辖,统一指挥,集中报捕,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亦确保了执法尺度的统一性。同时,针对当地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疏漏,成都市检察院及时向蒲江县畜牧局、郫县商务局、双流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检查。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地参与了社会治理方式创新,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案例2
王勇朝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0年初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勇朝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方荣坤、甘兴忠等人租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7组一民房开设加工作坊,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直接在地下挖了3个窖池,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笋丝简单清洗后存放于窖池内,并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随后,再用印有其原在四川省隆昌县注册业已过期作废的“能辉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进行包装,并使用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包装箱包装后用于出售。经查实,王勇朝等人销售金额达77721元,查获未销售货物价值53714元。
该案线索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与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区分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并由雨花区检察院监督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侦查。雨花区检察院于9月29日对王勇朝、甘兴忠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12月13日提起公诉。2014年1月23日,雨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王勇朝、甘兴忠有期徒刑七个月;方荣坤、方华芝、王秀芝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刘再勇、蒋小花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监督移送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雨花区检察院指派专人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引导侦查取证,指导公安机关着重收集销售金额证据,逐一查实下线购买数量及金额,确保销售金额达到构罪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对笋丝、野蕨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以及未销售货值进行鉴定,保证案件顺利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注重强化监督意识,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从该案中发现并监督立案一起食品监管渎职案件,某质监局副局长舒某某因在日常工作中疏于监管、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辖区内无证加工窝点,被追究食品监管渎职刑事责任。该渎职案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湖南省首例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查处的案件,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案例3
周雄、王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周雄、王成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经营的“周吴老坎串串香”火锅店餐厨泔水过滤加工成地沟油约2900斤供顾客食用。
经鉴定,该地沟油底油中DBP(又称增塑剂或塑化剂,具有干扰内分泌的作用,可造成生殖和生育障碍)含量超标170%,自助底油超标33%。
被告人周雄、王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白银区检察院于2014年5月16日建议白银区食药监局稽查局移送白银区公安分局。次日,白银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30日白银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30日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1日,白银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雄、王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危害食品安全线索,系白银区检察院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在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并移送的。检察机关在接到食药监管部门通知后,第一时间抽调办案骨干赶赴现场,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提取固定证据,并迅速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由于反应快速、应对得当、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定性准确,为顺利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有效震慑了犯罪。在2014年开展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共监督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法院已作有罪判决3件。通过严厉查处多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净化了食品市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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