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责任本位 放权确权制权
完善司法责任制吉林有了主任检察官责权清单
“主任检察官是员额内相对优秀的检察官,是办案组织中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第一权利人。检察官既是责任主体也是权利主体,但是首先是责任主体,权力是动态的,责任是恒定的” ,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责任规定的越具体明确,越能指引检察官的工作。这就是吉林省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责权清单(试行)责任本位的初衷。
吉林省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责权清单(试行)已通过并实施两周。近日,记者就该清单出台及实施情况进行了采访。
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试点,核心就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司法,需要怎样的责任制?让谁担负司法责任?能不能、敢不敢承担司法责任?有了司法责任如何认定和追究等等,这些司法责任制中不能绕开的“碉堡”,如今,吉林省检察机关通过《责权清单》一一攻破。
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吉林省检察院始终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做了大量艰辛的探索工作。
“应该说,这份责权清单不但倾注了大量心血,也是凝聚了各方面共识形成的,基本得到了各部门的认同。”据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司改领导小组成员于喜峰介绍,从2014年下半年起,省检专门抽调各业务部门骨干组成起草队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办案责任制相关制度。经过两次检委会审议,征询各试点院的意见,并向省委政法委及高检院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目前,5项共计181条办案责任制的相关制度相继出台,包括其中最后一项责权清单。
“责权清单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检察工作实践,科学确定主任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和权力。”7月31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检察保障部副部长程大贵在会上这样向记者表示。
责权清单既是依法授权也是因责赋权,抓住了主任检察官这一落实司法责任的枢纽,把握了责任和权力的关系。该责权清单共80条,将五个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责权清单依次排列,统一体例,责权明晰。既形成了比较严整的结构,又体现了各项业务工作的特点。
记者发现,责权清单中规定对事实、证据的调查认定等注重亲历性的工作全部放权,由主任检察官组织开展并由其承担责任;对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附条件放权,主任检察官有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定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意见一致的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独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对撤案、不起诉、不抗诉等具有终结诉讼性质的权力,以及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具有较强刚性的监督权力,暂不授予决定权,但主任检察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允许主任检察官根据司法办案中的情势变更,对紧急事项报请批准后临机处置;要求主任检察官对本组司法办案工作规范性、合法性、质量效率、风险评估、纪律作风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责权清单属于试行,目前是按照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要求适度放权。”陈凤超说,今后,随着检察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和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还需要沿着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压实基层一线办案责任的导向,对责权清单作出进一步完善,赋予检察官更大的权力,让其承担更重的责任。(张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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