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来稿选登

福建厦门警方以案说法 提倡安全通行

2015-08-04 11:17:30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福建长安网 

  “提升全市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行动计划”以“守通行规则·当文明市民”为主题,正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日前,福建省厦门市警方梳理了机动车在通行中常见的7类违法行为,以案说法,警示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为建设美丽厦门和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超速 欲速则不达

  2015年2月12日16点许,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思明区环岛南路碰撞倒地,摩托车后座上的叶某被撞飞,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经测速鉴定,当时摩托车车速达93公里每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摩托车驾驶人超速行驶,且未按规范安全驾驶,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

  警方提醒:超速行驶将降低驾驶人的反应速度,据预测,时速40公里时,驾驶人可观察到90度至100度(视野角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超过100公里时,只能观察到40度以内的物体。同时,驾驶人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及时、妥善处理;还会增大交通事故发生几率、加大事故的严重后果。超速、无牌无证行驶是摩托车驾驶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遭到损害最严重的往往也是摩托车。

  加塞 不仅危险还违法

  2015年5月9日16时许,张某驾驶小轿车沿413县道行驶,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在其左侧行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乘员姚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当事人张某驾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变更车道,致事故发生,应负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借道或变道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让行人和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不得妨碍原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按规定应当在专用车道内通行的车辆遇前方有道路障碍时,可借用相邻车道通行,通过障碍后,应立即驶回专用车道;慢速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应立即返回原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设有导向车道的,应提前进入导向车道,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行经多相位信号控制路口或者渠化路口时,应提前驶入相应车道,不得违反标志标线规定变更车道;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警方提醒:不按线变更车道,俗称“加塞”,往往让后车反应不及,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部分驾驶人认为“加塞”只是不道德行为,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若确因走错道,驾驶人最好先按当前的车道通行,然后再择机调头,切勿随意变道、加塞。

  斑马线前不礼让 威胁行人“生命线”

  2014年10月22日13点许,在海沧区翁角路与新顺路交叉路口,一辆大货车在斑马线上撞倒了一对夫妻,妻子重伤不治身亡。据悉,当时夫妻俩及大货车司机都是根据信号灯指示正常通行。肇事司机袁某供述,当时他在路口左转弯时,注意力集中在右前方的车辆上,没注意到左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等他发现斑马线上有两名行人时,已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就发生了碰撞。警方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袁某驾车在行经事故路口时,未注意路面情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并发生碰撞,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警方提醒:行人相对机动车处于弱势,设置斑马线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行人,可以说,斑马线就是行人的“生命线”。这条“生命线”明确划分了行人跟机动车的通行权和路权,行人在斑马线上具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应提前减速避让,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避让。

  超载 刹车难、易爆胎

  2015年1月26日21时许,田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会展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会展路(会展中心)前路段时,遇况向右打方向,最终向左侧翻倾倒。

  法律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警方提醒:超载增大了整车质量,增大了车辆惯性。遇紧急情况时,车辆难以刹住,容易出现事故。此外,超载时汽车轮胎处于超负荷状态,易引起爆胎,引发翻车。

  骑车不戴安全头盔 安全没保障

  2013年8月17号19点许,在国道319线集美区大学康城路段,一辆小轿车与一辆逆行的摩托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杨某在本起事故中除无证驾驶和逆向行驶外,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导致自己的头部受到严重撞击而死亡,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警方提醒:当摩托车时速达到40公里,与静止物体相碰撞,它的撞击力能达到2千至6千公斤。如果与运动的物体相撞,产生的撞击力更大。而头盔光滑的半球形可使冲击力分散并吸收,使头部在受到猛烈撞击时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驾乘摩托车时佩戴安全头盔,是对自身安全的最好保护。

  遇事故不开双闪 危及后车安全

  不久前,吴某驾驶货车,载着张某沿集美大桥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因故障停靠在最右侧慢速车道、由吴某汉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乘员张某受伤。经查,吴某汉车辆故障而停靠在路边,但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本起事故负责。

  法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警方提醒:当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在安全的地带,如道路最右侧的应急车道或紧急停车带内停车,并打开双闪警示灯,在车辆尾部150米外放置三角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注意。车内人员应立即下车,远离事故车辆,在安全地带等候救援,切忌在道路上走动、追逐、等候。

  违反限行规定 影响通行秩序

  2015年4月21日16时许,郑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台湾山庄小区内行驶,在一个三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的小型面包车相撞,小型面包车乘员谢某受伤。据悉,郑某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了禁止左转弯标志左转弯通过路口,且超速行驶,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应按指示标志、表线通行。且不能违反限制通行规定。

  警方提醒:全市交管部门对货车、摩托车、电动汽车、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制定了限行规定,请驾驶人按规定通行。

[责任编辑:王燕薇]
相关报道

·四川眉山首台交通违法处理自助服务机启用
·公安部交管局部署整治交通违法统一行动
·天津高速交警重点治理14项交通违法
·甘肃公安厅全面开展交通违法“大清违”行动
·山西临汾交警开展夜查交通违法行动
·甘肃公安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甘肃公安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山西太原交警支队查处交通违法4万多起
·福建龙岩公安机关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近4000起
·江西南昌严查“营转非”大客车交通违法
·山东:开展"抵制交通违法引领文明出行"活动
·四川成都实施交通违法停车新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