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预防虚假诉讼,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研究确定《保证书》格式样本,并在民商事审理中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对此,河北区法院民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保证书》格式样本。同时,发出《关于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使用<保证书>的通知》,要求法官明确告知当事人和证人应在阅读《保证书》全部内容后,签署保证书,并将告知和签署情况如实记入庭审笔录。目前,已有30余名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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