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委会决定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上的反映方式,应加强调研进一步予以明确”、“基本取消裁判文书逐级审批制度,初步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的目标”……7月3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省22个中级、基层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质效情况。
为进一步摸清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问题底数,确保全省法院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推进,2015年6月,辽宁高院选取主要审判质效评估指标,采取试点法院自我评估与高院直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合议庭和独任庭组织模式、院庭长办案、裁判文书签署、审判管理职责、行政管理职责、办案责任制,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和审判质效指标情况等13项内容,对试点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质效逐项进行评估,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据悉,自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以来,辽宁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效率、强化主体责任、改革审委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下半年,辽宁法院将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高院、14个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各审判部类均将落实合议庭、主审法官办案机制,建立健全院长对独任法官、合议庭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判执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落实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办案制度,切实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通报会上,辽宁高院院长缪蒂生以“以强烈的责任感担当时代赋予的重任”为题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全省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春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将法院各项工作放到服从服务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大局中来筹划来推进,要有以身许法的担当和勇气当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促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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