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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检察院试点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

2015-07-31 11:18:59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解决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及扣押物品的后续处理问题,北京检方从2014年开始积极探索,逐步推进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丰台检察院联合召开发布会,通报以丰台检察院为试点开展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不起诉案件中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制裁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认为有必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并提出处罚意见的制度。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很多经济犯罪案件未经过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介入,直接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对被不起诉人就随即解除了强制措施,使得被不起诉人并未接受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不利于严密法网。”丰台检察院副检察长白世平介绍。

  另外,公安机关继续扣押赃证物,法律依据不足,且对于赃证物则难以作出后续处理。白世平说,“这样既造成了不起诉案件处理的不规范,又导致了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得到相应的制裁。”

  据了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白世平表示,“虽然该条规定为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由于鲜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该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可操作性规范的缺失。”

  据检方介绍,不起诉案件分为三大类:相对不起诉案件、法定不起诉案件以及存疑不起诉案件。最近几年,丰台检察院每年决定不起诉案件有200多件,而在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类案件中,经济犯罪居多,涉及食品、烟草等方面。

  丰台检察院推行“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

  鉴于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丰台检察院于2014年开始积极探索,推行“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主要解决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及扣押物品的后续处理问题,并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提前确立接收检察意见书的对接部门。

  对于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经提前告知、介绍案件事实等前期工作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

  而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并启动调查程序后,检察机关配合行政机关约谈当事人、复印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涉及赃证物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配合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最后,由行政机关将处罚决定和相应的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开最高罚单——600余万

  据介绍,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自2014年起分别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等三家单位移送了案件。至今共计移送了10件案件,并有5件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移送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仲某非法经营案,做出了600余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丰台检察院刘亮检察官介绍,北京某医药公司总经理仲某伙同他人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经更改外包装批号后对外销售。2013年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扣的药品价值人民币120余万元。

  经审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承办人认为,仲某经营的医药公司系合法注册并具备销售药品的资质,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药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仲某具有刑法意义上非法经营药品的犯罪行为,建议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但其不按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检委会研究后决定,对仲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并对仲某移送行政处罚。

  该院公诉二处负责人和该案承办人经过与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向食药监局有关人员介绍了案件事实及证据,经过前期沟通后,该院向食药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仲某进行行政处罚,此后该院协助食药监局进行了联系被不起诉人、协助取证、移送卷宗材料、销毁赃物等工作,使得案件得以顺利移送并处罚。最终,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仲某及其经营的医药公司作出没收赃物、罚款60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仲某非法经营案是北京市检方联合行政执法机关试行“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后行政处罚数额最大的案件。

  丰台检察院制定《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为了从制度上对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规范,2015年6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上述实践工作,制定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移送案件的范围,移送案件涵盖了检察机关所有不起诉类型。在案件的移送方式上,检察机关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移送案件,检察意见书中载明案件来源及审查情况,认定的事实、证据、认定结论及法律依据,检察意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同时,《办法》还确立了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合作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对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执法机关,介绍案件事实及证据,并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约谈行为人;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检察机关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罚结果书面报检察机关备案;对于涉案赃证物,则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配合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整个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各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的问题,而且通过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罚,使得公安机关对扣押赃证物的后续处理,能够于法有据,真正实现了行政与刑事衔接的闭环。”检方介绍。(张利歌)

[责任编辑: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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