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诉累解民忧“短、平、快”
河南省小额诉讼审判步入快车道
一份判决书的核心部分只有30余字
自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河南省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据了解,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2015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7.7万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71%,年底预计将突破100万件。而小额诉讼因其“短、平、快”的优势迅速成为化解难题的有效方式。为有效提升审判效率,让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采用小额诉讼审理,当事人可在较短的时间打完官司,获得应有的赔偿,实现案结事了。
样本
“这是我们昨天刚制作出的判决书,只有一页纸。除去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格式性文字,它的核心部分只有30余字。”7月29日,随着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副院长周国平的介绍,河南省郑州市首份小额诉讼简化民事判决书展现在众人面前。
岳某和孙某因劳务费问题产生纠纷,岳某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要求孙某支付劳务费1116元。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大,涉案金额低于1.5万元,决定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7月28日,法官赵宜勇独任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法庭认为孙某欠岳某劳务费1116元,情况属实,遂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判决后法庭并未让双方当事人离开,十几分钟过后,一份制作完成的判决书就送到了双方当事人手中。
“判决书不都是隔些天才会制作出来吗?咋这么快?”其中一名代理人不解地问道。在法官解释后,这名代理人才明白过来:原来这是一份小额诉讼简化民事判决书。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截至7月20日,河南法院的总收案数已达16192件,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收案数,案件数上升趋势明显。为了解决越来越突出的案多人少问题,除了内挖潜力、全员办案外,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实行法律文书简化,进一步提高审执效率成为一个重要途径。像这样一份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而成的判决书,既降低了法官的工作量,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确实是一个好的尝试。”周国平说。
据河南省法院院长张立勇介绍,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2015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7.7万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71%,年底预计将突破100万件。“小额诉讼是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个重要阵地,一定要利用好这个阵地。”张立勇说。
尝试
河南省宁陵县法院设置全省首家小额诉讼法庭,类似的法庭全国不超过3家
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实用简易程序,同时,标的额不大的(河南省2014年标准是1万元以下,2015年标准是1.5万元以下),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小额诉讼要求在1月之内审结案件,除非特殊情况,小额诉讼败诉后不得上诉。
2015年7月13日,宁陵县法院成立河南省首个小额诉讼法庭。据宁陵县法院小额诉讼法庭负责人吕春元介绍,宁陵县法院小额诉讼法庭是河南省法院系统全面扎实推进小额诉讼的有益尝试,这样的诉讼法庭在全国也不超过3家。
据悉,宁陵县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增设了小额诉讼立案窗口,选派了3名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作为办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并结合巡回审判、便民服务站、院政务网站、宣传车等多渠道宣传推广小额诉讼。
为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审理发展,河南省法院于6月24日在焦作召开全省小额诉讼推进会暨现场观摩研讨会。张立勇院长算了一笔账:目前,河南省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大约占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30%。“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又有30%的案件是小额案件。”张立勇院长说,让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成本来打官司、化解矛盾,法官的办案效率也会提高很多。张立勇要求,推进小额诉讼工作是“一把手”工程,要以勇于担当的责任将其落到实处,确保河南省小额诉讼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问题
办案法官和当事人都存顾虑,相关制度配套不到位
统计显示,2014年河南省基层法院审结小额诉讼案件数量占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审结数的2.83%,这与最高法院预期的适用目标以及上海法院24%的适用率都有很大差距。为应对立案登记制以来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结合河南省小额诉讼适用率较低的现状,目前全省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小额诉讼审理程序,那么,在推进小额诉讼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冠华认为,当前推进小额诉讼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观念上有顾虑,担心小额诉讼会产生信访等问题,从而限制了小额诉讼的推行;二是当前的宣传不够,社会普遍对小额诉讼的意义、程序等认识不到位,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小额诉讼的认知度,转变法院法官的理念。
也有基层院法官反映,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利,一旦出现当事人认为“错判误判”,而又没有上诉权时,当事人就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甚至是上访、上诉等方式救济权利,但这会给法官造成更大的压力,再加上现行的法官办案责任终身制使得法官办案都特别谨慎,“很多法官办案意在求稳”。同时,案件当事人也有一定的顾虑:“一旦采用小额诉讼审理,出了结果就算不愿意,我也没有上诉的机会。”
目前,绩效指标实际上已成为每个办案法官的指向标,然而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设立案件并没有相关的指标规定。办案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会考虑到,即使自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自己没有什么好处并且承担风险,当然能不用该程序就不适用。
此外,目前与小额诉讼相关的审判员素质提升及为审判员提供相应保障以及适用小额诉讼后涉及的程序流转的各种具体问题等相关配套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诉讼适用的推进。
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了法院“快收、快审、快结”司法为民的主题,能够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方便当事人诉讼。那如何有效化解当前在推进小额诉讼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呢?
据河南省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凡是符合规定的,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不需要征求当事人意见。“只是在试点阶段,我们给了当事人选择权。”对此,张立勇院长表示,以后基层法院可考虑设立小额诉讼的立案窗口,只要是小额诉讼的案件就在这个窗口办,而不用等到立案后再去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
具体来说,首先,考虑加大对小额诉讼的宣传力度,可以考虑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如张立勇院长建议,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置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绿色通道”。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如开展专题讲座、主题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影响,让人民群众乐意适用小额诉讼。
其次,制定相应完善的配套制度,如实施硬性措施,严格控制小额诉讼审理期限及向其他程序转换。同时,每个法院成立督办督查领导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针对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进行全面督察督办,力求规范效应,依次来确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工作不流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发挥其“短、平、快”的优势,上级法院也要充分发挥其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同时,尝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措施。一方面,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基于我国审判人员的素养,即使小额诉讼案件允许上诉,上诉案件也不会很多;另一方面,也卸下了当事人不能上诉的心理包袱,降低了审判人员的心理压力。如果当事人对使用小额诉讼审理的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建议其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
鉴于此,鹤壁市中级法院院长刘明表示,小额诉讼很有必要,针对一审终审当事人和法官都有顾忌的情况,建议规范、科学地进行法官绩效考核。濮阳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凤兰则建议,提升审判员素质和提供相关保障来对推进小额诉讼适用。
2015年6月19日,省法院下发通知,上调小额诉讼标的额标准为1.5万元。对此,也有法官建议,对于3万元、5万元甚至10万元等标的额更大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很明确、争议不大甚至毫无争议,仅仅是暂时无力偿付时,这类案件更宜进入小额诉讼程序。
●延伸阅读●
对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可考虑采用小额诉讼审理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就小额诉讼受理、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晰,并明确规定了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可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九类金钱给付类案件分别是: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目前小额诉讼制度在各地的贯彻实施进展工作是不平衡的,但《民诉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十几条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井春冉 李鹏飞 夏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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