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法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5-07-30  来源:法制日报

  7月28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近10年

  2004年12月,郝某荣雇佣的司机郝某清驾驶郝某荣的货车,在嘉峪关市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为二级伤残,郝某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某荣和郝某清赔偿有关损失。2006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郝某荣、郝某清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9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郝某荣支付6.7万元后即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郝某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郝某荣在案件办理其间,将未履行的赔偿款全部支付。2015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郝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无偿转让公司90%股权规避债务

  2012年12月7日,杨某、史某因与被告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在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杨某、史某设备款28万元。后因郭某拒不履行,杨某、史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郭某未予履行。同年12月27日,在何某与被告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郭某被判处向何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0万元,郭某未予履行。

  法院查明,2011年8月18日,郭某将其出资购买的公司90%股权无偿转让给女儿,其女又于2014年4月25日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此外,2012年10月19日,郭某与孔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住房归孔某所有。2012年12月4日,孔某与郭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以两套住房为抵押,从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贷款40万元。2015年5月2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郭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擅自将标的物交他人占有使用

  2008年5月13日,法院判令杨某将其占有的门面房返还向某,并停止对该房屋的任何妨害行为。判决生效后,杨某一直未予履行。

  此案经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将房屋交给其哥哥占有使用,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以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此案正在二审中。(赵志锋)

责任编辑: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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