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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检方探索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

2015-07-29 15:35:15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正义网 

  北京丰台检方探索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 两年移送10件

  药店老板非法渠道购药改包装后销售 违法未够罪被罚600万

  在北京经营医药公司的仲某,伙同他人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经更改包装批号后对外销售,被北京公安机关查获。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因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仲某具有非法经营药品犯罪行为,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对仲某做了存疑不起诉,并将其移送行政处罚。最终,食药监管部门对仲某及其经营的医药公司,作出没收赃物、罚款60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

  7月28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对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做法。据悉,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联合行政执法机关试行“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为完善刑事案件不起诉后行为人违法行为处罚的工作,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已与辖区公安机关、食药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会签了相关工作机制。目前,共向三家单位移送了10起案件,其中5起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

  药店老板非法渠道进药被处罚600万

  仲某是北京一家医药公司经理。2013年3月至9月,仲某伙同他人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经更改外包装批号后对外销售, 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扣的药品价值120余万元。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检察官认为,仲某经营的医药公司系合法注册,并具备销售药品的资质,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药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仲某具有刑法意义上非法经营药品的犯罪行为,建议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经检委会研究后,丰台区检察院决定对仲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同时,考虑到仲某不按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检察院遂将仲某移送行政处罚。

  北京丰台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刘亮介绍,他们在与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后,向食药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仲某进行行政处罚。最终,食药监管部门对仲某及其经营的医药公司作出没收赃物、罚款60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

  规范不起诉案件的涉案款物处理

  据介绍,“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认为有必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并提出处罚意见的制度。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很多经济犯罪案件未经过工商局、食药监管局等行政部门介入,直接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对被不起诉人就随即解除了强制措施,使得被不起诉人并未接受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继续扣押赃证物的法律依据不足,且对于赃证物难以作出后续处理。”丰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白世平表示,这导致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得到相应的制裁。

  白世平告诉记者,近些年来,该院办理的不起诉案件已由数十件上升为200余件。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解决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及扣押物品的后续处理问题,该院从2014年开始积极探索,逐步推进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

  移送行政处罚以弥补处罚漏洞

  “弥补处罚漏洞,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刘亮是该院首批主任检察官,他告诉记者,2013年底在对不起诉案件整体情况进行梳理时,发现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后,其行政处罚权不在侦查机关,但具体行政监管部门并未介入案件,往往造成行政处罚漏洞。

  “我们首先考虑的是,检察机关做这件事是否于法有据。”白世平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条规定为我们做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刘亮说,由于北京市的其他检察院也没有成熟经验或成型做法,经过论证以及与工商、食药监等行政处罚部门座谈,他们逐渐开展实践探索。

  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后开始以案探索

  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开始以具体案件做进一步探索。

  刘亮回忆,第一例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是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由于涉案金额无法确定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该院最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将案件移送给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当时,我们的工作机制还没形成,将人和案件移送给工商部门后,对方也没有过类似经验,对被不起诉人做了简短笔录后,便让其回去了。”刘亮说,几天后,工商部门计划进行详细约谈和取证时,被不起诉人先以“家里有事”为由推脱,之后便躲避不接电话了。

  “由于缺乏被处罚人对违法行为的系统性描述和对行政处罚的认可态度,导致该行政处罚难以顺利完成。被处罚人躲避不在场,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涉案物品罚没,必须进行公示,而公示期长达6个月。”刘亮回顾,第一起案件的探索经历,远比预想的要崎岖。

  刘亮告诉记者,吸取这起案件办理经验,他们决定,对拟作不起诉而又对行为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前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并积极协助对方调查取证。“随后移送食药监管部门对仲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便顺利完成。”

  推动多部门联合会签合作机制

  白世平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由于鲜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该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可操作性规范缺失。他举例解释,如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意见书,但移送案件时往往找不到行政机关的对接部门;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意见书后,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存在着当事人不配合约谈、取证,证据收集难度大等困难;涉案赃证物是否需要随案移送、如何移送,等等,诸如此类细节性问题,影响着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理工作的开展。

  为从制度上对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规范,2015年6月,丰台区检察院结合实践制定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会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会签。

  《办法》明确了移送案件的范围,涵盖了检察机关所有不起诉类型。检察机关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移送案件,检察意见书中载明案件来源及审查情况,认定的事实、证据、认定结论及法律依据,检察意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此外,《办法》还确立了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合作机制。

  “应该说,我们目前迈出了第一步。”白世平表示,下一步将推动更多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会签和开展合作。至今,丰台区检察院已共计移送10起案件,并有5件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高鑫)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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