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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通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2015-07-28 15:09:40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新疆长安网 

  “案由类型繁杂,当事人的诉求多样化;诉讼主体多样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出现;一些法律依据滞后、不系统,导致实践中不断出现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没有统一标准,影响案件效果。”这是记者7月24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召开的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案件类型呈两个“多元化”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环节,维持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有序劳动关系是维系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新疆全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希望通过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职场及诉讼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为区域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提供参考。

  记者了解到,2013年,新疆全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222件,其中新收4739件、旧存483件,新收案件同比上升13%。201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5819件,其中新收5372件、旧存447件,审结5089件,结案率87.4%。2014年全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372件,增幅为13%。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增加,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2013年为21.5%,2014年为30%,上升了8.5个百分点。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举足轻重的案件类型。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石炜说,随着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断完善、行为不断规范,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我们发现新的问题,有些劳动者主张权利的随意性膨胀,甚至出现恶意诉讼获取利益的现象,俗称靠打官司挣钱。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弱势群体,稍有不慎就被处以较重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遇到工伤赔偿、人损案件,过重的处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准确识别和区分正常维权与恶意诉讼,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据2014新疆年全区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涉及十多种诉求。其中,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占到整个劳动争议案件的44.1%;追讨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工伤赔偿、确认劳动关系、辞退等纠纷案件亦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案件,当事人会提出双倍工资、补偿社保等诉求;解除劳动关系案件,当事人亦会提出经济赔偿金、加班费、补偿金等多种诉求。总之,当事人诉求多元化的特征较为明显。

  石炜说,目前新疆全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呈现多样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出现。涉及个体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司、个体工商户、工程承包人雇佣的人员、运输公司挂靠司机雇佣的人员、“长期两不找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及人员等诸多主体。除此,还有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因养老、退休、人事调动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业务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所增加。

  石炜说,另外,2014年新疆全区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个显著特点是,群体性纠纷较往年大幅增加。仅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即有5批涉案劳动者402人。此类案件多为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涉案人数众多,且多有集体访记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对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部分法律依据滞后不成系统 执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办案效果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张有鹏说,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较多,导致执法尺度难以统一。实践中,除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外,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较多,但因缺乏体系及统一性,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处理结论不统一,集中体现在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执法不够统一、法院内部执法不够统一的问题。

  石炜说,近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章不断出台,但由于这些法律依据的滞后性及不系统性,致使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统一的执法标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甚至是不同时期的不同部门可能又有不同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给法院增加了困难。

  石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新疆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通过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机制。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联络机制,定期进行交流沟通,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

  近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还组织由三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资深法官、仲裁委专家、领导及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探讨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探讨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机制。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相关领域内不断达成新的、更加切实可行的共识。

  除此之外,新疆各级法院还通过专题调研、授课培训、个案沟通等方式探讨相关法规政策的立法原意和宗旨,提升业务能力,统一执法尺度。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调判结合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于会堂说,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审判工作的应有之意。法院只有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将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相关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注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才能尽可能地有效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新疆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力争实现实现劳资双方平等保护的目标、利益均衡的目标及全力维护双方根本利益的目标。

  张有鹏说,目前新疆区内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因劳动者轻微违纪行为任意解除劳动关系等;不诚信诉讼有增多的趋势。有的劳动者无加班事实漫天要价,有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有的用人单位持有对己不利证据拒不出具,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引起劳动争议案件等不诚信现象屡见不鲜。

  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复合性明显增强,审理难度较大。新疆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为当事人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和工作年限、工种、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都无依据可查。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从属地位,加之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材料大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提供对其有利证据,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给法院的查证工作带来了难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进入诉讼之前,已先行经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矛盾经过积累,分歧较大,调解难度大。劳动争议案件历史遗留问题多和群体性纠纷较为常见,现有法律、政策很难妥善解决。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新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职能作用,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各地各级法院坚持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细化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注重总结调解经验、创新调解模式,采取多种调解方法做各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力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赢的效果,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089件,调解1352件,撤诉777件,调撤率41.84%。

  石炜说,新疆全区法院一方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慎用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积极倡导职工树立企业兴则自身兴的理念,提升责任意识,全力支持企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鼓励、规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义务。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以劳资双方互利共赢为审判目标,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能动司法,延伸服务,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形式。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尤其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有群体上访倾向的案件,新疆各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理念,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行政调解机构、企业进行协调,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同时通过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设巡回法庭赴实地办案等方式,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7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对外公布了6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潘从武)

[责任编辑: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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