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成都未管所,制定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作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该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作了明确。同时,对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作明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有立功表现的、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并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一律不得裁定减刑、假释。法院将从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2个方面对认定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未成年罪犯进行综合认定。坚持遵循依法办理、公平公正公开、宽严相济、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办案责任制的5项原则开展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通讯员王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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