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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拟立法全面监督司法机关

2015-07-28 10:30:4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河北法制网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司法机关应当整改,并向常务委员会重新报告。2015年7月2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这部法规是我国监督法实施以来,河北省第一次对司法机关监督作出的全面性法律规定。

  根据该办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可以通过实地考察、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网络调查、问卷调查、抽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组织查访、查阅有关资料等途径了解情况。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可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的整改后重新报告。评议结果通报有干部管理权的相关机关。

  该办法规定,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不予办理、故意拖延或者有其他阻挠、妨碍、抵制监督等行为的,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责成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段美)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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