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检察机关在革除体制机制障碍中破冰前行

2015-07-27 08:12  来源:检察日报

  “四位一体”同步推进

  2015年4月8日,吉林省委批准了吉林检察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开启了检察改革扩大试点的大幕。

  吉林省检察院对九台区检察院初步探索的改革经验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形成了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整合、办案责任制、监督制约机制“四位一体”的改革格局。

  在推动内设机构改革方面,他们从2014年3月开始,在九台区检察院进行探索。九台区检察院将原来的16个科室整合为“八部”,即: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和行政检察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政治部、监察部(纪检组)。其中,四个业务部门承担办案职能,其他四个部门负责管案、管事、管人。2015年4月,吉林省检察院在推进本级院机构改革中,将民事和行政检察部单独设立,分别成立民事检察部和行政检察部。其他15个试点院,均按九台区检察院做法设立内设机构。

  在推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面,他们针对检察人员专业化不专、职业化不强、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把检察官从行政人员和检察辅助人员中剥离出来,选为员额制检察官。经过充分论证,确定把“成熟的司法能力”作为选任员额内检察官的基本要求,经过报名预审、笔试、面试、领导推荐、群众推荐、谈话推荐、遴选委员会审核、检察院党组确定等8道“关卡”,吉林省检察院从177名报名人员中选出138名建议人选,报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最终确定了123名员额内检察官。员额内的检察官占政法专项编制数的比例为31.9%。随后,以同样的方式遴选出全省另外15个试点检察院的员额内检察官,共计520名。一批年富力强、精通业务、热爱检察的检察官进入员额。至此,加上之前九台区检察院业已遴选出的30人,改革试点的17个院673名员额内检察官全部产生,占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5.7%。

  在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方面,他们把办案责任制作为整个改革环节的“牛鼻子”,压实办案责任,通过依法授权,让主任检察官承担起办案的主体责任。6月初,吉林省检察院为每名主任检察官确定了岗位,制定了权力责任清单,明确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使主任检察官责明权清。成立了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形成“1十1十N”办案模式,即每个办案组织配备1名主任检察官、1名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辅助人员。

  在推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方面,他们坚持授权与制权相统一。一方面,向主任检察官大胆放权的同时,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从落实“两个责任”、从严治检的高度,研究制定了4个共100余条的规范性文件,对办案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制约。其中包含检察长、检委会和监察专员的内部制约,又有媒体舆论、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还有个案评查、业绩考核等,确保检察权不被滥用,使检察官始终在有效监督下依法行使职权。

  “三级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改革力度那么大、难度那么大、矛盾那么多,光在基层试,改来改去都是改我们,你们为什么不改?”改革之初,基层检察院传来了这样的声音。

  以往的改革总是自下而上,每每都是先拿基层“开刀”,时间一长,基层院干警产生了这样的情绪。

  对此,吉林省检察院党组有着清醒的认识:老大难,老大难,老大带头就不难。只要“领头羊”带得好,吉林省检察院标杆作用发挥得好,基层检察院的改革自然会跟上来。

  吉林省检察院率先垂范,与试点院九台区检察院的参选人员一起,不分职务、年龄,实行“三个一”:同一张笔试卷、同一道面试题、同一组面试考官,仅用10天时间就完成了员额内检察官选任工作。

  按照压茬推进的要求,吉林省检察院为其他15个试点院统一命出笔试题和面试题,并按照时间表逐一推动,形成了自上而下联动式员额制选任模式。

  吉林省检察院的引路作用带动了基层院的改革热情,全省97个院中就有56个院主动提出试点申请。改革后,省检察院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包括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占专项编制数的81.6%,办案一线人员增加了15.4%。而且建立的新机制,有利于让每个人的长处得到发挥,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检察干警的潜能得到了充分挖掘,办案主动性、能动性明显增强。(郭洪平 孙淼 孙峰松)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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