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
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要求,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司法拘留被执行人472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犯罪205案212人,目前已被判处刑罚10案11人。
近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周活动要求,郑州两级法院又司法拘留被执行人68人,在互联网上集中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10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55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为进一步营造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教育群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选取5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汤积富拒不执行裁定案
被告人汤积富、河南富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贾某、赵某民事债务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依法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认定汤积富应按期向贾某等偿还1030万元的债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汤积富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债权人贾某、赵某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2年5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汤积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汤积富仍未依据民事调解书履行其义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汤积富、河南富成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0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依法请求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助冻结汤积富的部分公司股份。
汤积富在被送达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且在2012年10月18日,将其名下且为唯一股东的北京世华富源有限公司转让给侯某;2012年10月29日,汤积富将自己使用登记在其妻子周某名下的一辆牌号为豫AVP789的奥迪轿车过户给侯某;2013年四五月份,汤积富将收取申某的4万余元房租擅自处分而未用作偿还其对贾某的债务。汤积富对其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使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财产无法执行。另外,汤积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浦发银行的账户于2012年、2013年期间正常使用,并有大额资金来往,但汤积富未及时向法院报告自己财产变化情况,致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及时对其银行账户资金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汤积富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移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2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积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2015年1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573号判决,汤积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2 郜朝阳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郜朝阳与原告王某等40余名养猪户货款纠纷系列案,巩义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40余份判决书,判令郜朝阳返还欠王某等人猪款14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郜朝阳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上述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向郜朝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郜朝阳仅履行了6200元,其余还款义务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对郜朝阳及其近亲属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存款,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郜朝阳仍从事生猪收购业务,并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将资产隐匿,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40余名养猪户的损失无法追回。
巩义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郜朝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送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郜朝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4年9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郜朝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案例3 张书军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张书军与原告张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书军自判决生效10日内腾出原告张某所有的二层六间门市房中下层西二间房屋。判决生效后,张书军没有主动履行,张某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张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张书军不仅不履行,还分别于2014年2月、4月将判决执行的房屋转租他人。被执行人张书军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书军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
案例4 李宫呈、李丰羽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李宫呈、李丰羽与原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宫呈、李丰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姜某借款4724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宫呈、李丰羽未主动履行,姜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李宫呈、李丰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李宫呈、李丰羽均未履行。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处房产拍卖,在不足以支付申请人欠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将其所有的另一处房产转卖他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宫呈、李丰羽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9月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宫呈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李丰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5 李学军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李学军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郑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管城区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2744243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李学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李学军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被管城区法院司法拘留。法院冻结李学军多个银行账户,扣划207000元至法院账户。后李学军为隐藏财产,于2011年六七月份以150万元价格全款购买郑州市某小区二手房屋一套,在其已入住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手段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该房屋一直登记在原房主名下,致使法院无法对该房产予以执行。
2014年6月6日,管城区法院以李学军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移送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又发现李学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4年9月24日,检察机关以李学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管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学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限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吴倩 杜文龙)
·贵州赤水市法院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
·最高法:严打规避执行不让“老赖”逍遥过节
·四川法院与金融机构合力构建反规避执行“天网”
·被执行人数次规避执行假离婚真逃债依法偿还
·湖北襄阳襄城:联合推进反规避执行
·贵州铜仁碧江多措并举反规避执行
·贵州铜仁碧江多措并举反规避执行
·吉林法院推进反规避执行活动纪实
·江西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成果丰
·西乡塘:构建“四位一体”反规避执行机制
·反规避执行联动:可触可见的“疗效”
·山东启动执行协助网络建设 压缩规避执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