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在没有伤情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拘留期满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于是,荥阳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此案。
为延伸侦查监督的触角,2015年3月,荥阳市检察院与荥阳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适用和涉案财物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据荥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国强介绍,会签这一《办法》,旨在“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
李国强介绍,《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并细化了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工作的监督,探索完善“引导和监督并重”的侦查监督模式。《办法》要求,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诉讼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作出变更、撤销强制措施或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为由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报该院侦查监督科备案审查。《办法》还突出了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据了解,该《办法》实施以来,荥阳市检察院共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6次,对460人适用非羁押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对117名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备案审查,对11名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从中发现违法线索21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9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件4人,追捕漏犯8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辛俊峰 卢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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