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从2015年7月起,辽宁省公安机关出台《辽宁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全省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以及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可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确保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公安机关民警监督检查应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校园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时,应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根据《规范》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平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治安隐患,同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
民警在对校园安全检查时,发现未经批准举办、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长期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严重隐患,且不能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有效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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