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出台新规
针对行政案件调整异地管辖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研究通过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对各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作了较大调整。
据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张红九介绍,2014年8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日,河南省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该规定,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研究通过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对各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作了较大调整。
调整后主要规定为: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市中级法院作一审。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一审;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调整各基层法院异地管辖分工,除石龙区法院外,其余9个基层法院分成两组,实行推磨式管辖。(陈亚洲 朱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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