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非法集资类犯罪”相关问题研讨会。会上,朝阳区检察院介绍,2013年至2015年6月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件共计79件308人,分别占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案件的50.3%和46%。其中,涉及投资人1.9万余人,涉案金额150.28亿元。
据介绍,近年来受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近三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投资人数量、涉案金额均呈大幅上涨趋势,2015年上半年非法集资总额已超过2013年全年总额近七倍,逼近2014年全年总额;而投资人数量呈几何倍数上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数,2015年上半年已超出2013年全年人数的1.6倍,并已超出2014年全年人数。
案件呈“井喷”态势涉案金额屡创“新高”
“近三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已由非常态类经济犯罪转变为常态性犯罪,发案数量与涉案人数、涉及投资人人数均大幅度上涨,而单案涉案金额在短时间内则由几百万上升至几千万,乃至上亿、几十亿元,单案金额不断创新高。”朝阳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傅强介绍。
呈现此种趋势,傅强认为,一方面因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人为法律约束,通过提高投资门槛向合法的证券行为靠拢;另一方面则反映出相当数量的投资人持“以逸待劳”的不理性投资理念,表现为不能亦不愿正确面对“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即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与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
CBD、国贸等“一线商圈”成非法集资行为人“青睐之地”
朝阳区作为北京市地理面积最大、人口基数巨大、经济发展持续高速增长的大区,其蕴藏着巨大活力与机遇。
“同时,首都一线商圈的优越地理位置及财经影响力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成立及发展提供了温床。”傅强说,其中涉案公司主要办公地、注册地分布在建国门——国贸——双井CBD核心商圈内的占到全部案件的80%以上。
涉案组织机构愈加“严密” 极易“迷惑”投资人
据介绍,涉案犯罪嫌疑人多成立冠名为“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的公司,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成为突破投资人受迷惑的感官防线的“利器”。
傅强举例,如很多涉案内部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宣部等业务部门;而在销售非法融资项目的核心部门,不仅设立了明确的业务员纵向升职标准,有的涉案公司还在外地设置了分支机构。
“正是由于这些涉案组织机构越来越规范、严密,因此才会更加迷惑投资人,使他们放松了警惕。”傅强这样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他们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与时俱进。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分子早期采用的集资模式多为销售商品、投资理财集资等类型,单人投资额较小,容易吸引普通群众。
随着经济发展,犯罪分子的集资模式不断变化,由早期受青睐的个人或企业直接吸收公众资金的债权类;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养殖业及畜牧业开发投资、代养、租养、联合养殖等生产经营类向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方式变化。模式不断翻新,与金融政策贴近,导致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从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
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显露苗头”
傅强还提到,在受理的这些案件中,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
“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涉案人员大致通过两种途径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傅强告诉记者,第一种是“非法集资发起者”,此类行为人依仗对证券金融业法律法规一定程度的理解、加之多年从业经验从而发起某种自认为合法的融资业务;第二种是“非法集资从业者”,他们多来源于招聘,在涉案公司内从事具体的融资业务,此类人员有的曾是银行职员,有的则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
“正是由于这些专业人员的加入,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担保协议等文书在文本格式、内容表述、语言严谨程度方面都更具‘严肃性’。”傅强说,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能够蒙蔽投资人的眼睛。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显露苗头。银行是广大民众内心确认最为稳妥、值得信赖的吸收存款的权威机构。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性、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职务性与专业性,促使投资人本着存款或投资理财产品的目的进入银行或接触银行从业人员时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
“然而部分案件已显示出银行现职人员成为非法集资单位向公众融资的一线推介人员,致使银行储户做出错误认识深陷非法集资。”傅强告诉记者。
投资人诉求发生转变:从要求返还本金到要求全部返本付息
傅强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近几年来,投资人在表达诉求的方式和诉求内容较之之前发生很多变化。
由最初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由最初对自己不审慎的投资行为表示后悔到如今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为投资人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由最初希望惩治犯罪与追赃减损的双重诉求向如今的“唯挽回经济利益论”转变,甚至先后出现以上访等极端方式要求司法机关“放人”与“抓人”的闹剧,视社会经济秩序于无物。(张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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