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福建省漳州市等七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意味着三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三明市政府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了,三明市法治建设由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的修改决定,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市有权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开始行使的时间与步骤,由各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来决定。
三明市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法准备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工作议程,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立法准备工作,并作出相应部署。2015年1月我市率先通过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为立法权的行使奠定了组织基础。在落实机构与人员的同时,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还认真做好具体立法的准备工作,2014年11月,即有重点地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了解立法需求和挖掘立法能力,找准立法重点。2015年3月、5月,又对文明城创建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等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为下一步首先启动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立法提供基础。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对三明市立法能力的肯定,立法权的行使开启了我市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已开始起草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还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向市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起草编制2016年立法计划,保证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序开展,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证。(施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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