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福建省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悉,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完成《立法法》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前,我省9个设区市中,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只有福州和厦门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相关人士表示,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行使地方立法权,是漳州市政治民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民主法治进程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苏雄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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